青岛日报2020年12月5日2版
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和省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 设立集中监管专仓 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工作方案》(鲁指办发〔2020〕114号)的要求,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通告如下:
一、实施集中消毒检测。从青岛市外或青岛口岸进入我市且未在口岸环节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我市设立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以下简称“监管专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进口商或采购商(以下简称“货主”)应当通过“山东冷链”向目的地监管专仓提前预约。经检测合格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后,出具《青岛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入仓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储存、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的费用由货主承担。“监管专仓”地址和联系方式另行发布。
二、实行入市提前报备。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首站单位,要在产品到达我市前24小时,通过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山东冷链”,网址:http://117.73.254.122:8099或“爱山东”APP“山东冷链”应用)如实填报货主、《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消毒记录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数量、车辆、司机、贮存冷库等信息。
经集中监管仓消毒检测合格的,货主需上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青岛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或《口岸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记录证明》(以下简称“冷链三证”)。
三、落实流通管控措施。凡在我市从事进口、国产冷链食品进口、屠宰加工、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注册并使用“山东冷链”,并如实上传相关信息。并对进口冷链食品涉及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全部登记在册,实行闭环管理,运输车辆、人员信息随进口冷链食品同行,实现全程可追溯。在销售、运输过程中,“冷链三证”要随进口冷链食品一同流转,随时备查。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和冷库单位购进、运输、储存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交易凭证。禁止销售、采购、运输和贮存没有“冷链三证”和电子销售凭证的进口冷链食品。食品销售者必须实行进口冷链食品专柜销售、专人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存混卖,并在专柜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供消费者监督查询。从事国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查验并留存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四、加强库存和输入产品管控。本通告发布前已存入我市冷库和加工企业但未经预防性全面消毒和核酸检测的,出库时储存单位应当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进行消毒,并出具消毒证明;其中拟进入我市加工、使用和销售的,货主应当向货物所在区(市)冷链食品工作专班申报、进行核酸检测。未按上述要求消毒和核酸检测的,储存单位不得安排出库。
从外省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已经预防性全面消毒但未进行核酸检测的,应当提前向目的地所在区(市)冷链食品工作专班申报并组织核酸检测,在核酸检测结果或报告出具前,不得加工、销售、使用。
五、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市及各区(市)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冷链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冷库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放、不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省、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青岛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12月3日
责任编辑:李婧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