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落地奖励
(一)总部经济项目。对新引进的外资总部型企业(含增资项目),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分别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新引进的内资总部型企业,实际到账资金1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2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结合企业的区级地方贡献,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奖励。以上政策按照30%、30%、40%的比例3年内兑现到位。(区商务局负责实施)
(二)航运物流贸易项目。对新引进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及以上的航运和物流企业,按实际到账资金的 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或网络公司在新区搭建“航运+物流+贸易+金融”复合型服务平台,连续 3 年按年度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 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区交通局、区商务局负责实施)
(三)现代金融项目。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 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1.5 亿元;对已注册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新增到账资金的 1%给予奖励。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财务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新设立或新增资的参照执行。对新设立或新迁入非法人金融机构,银行市级分行奖励 200 万元,保险、证券市级分公司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独立税收核算的银行支行奖励 30 万元,证券营业部、期货公司营业部等奖励 20 万元。(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实施)
(四)科技创新项目。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企业等,在新区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端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下一代通信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优质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运营补助。(区工信局负责实施)
(五)重点产业项目。对 2019 年起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外资项目(含增资项目)年实际到账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3000 万美元及以上、1000 万美元(含)-30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含)-1000 万美元的,分别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3%、2%、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 1 亿元。对 2019 年起新引进的内资项目,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仅限建筑物及设备设施投资,下同)1 亿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为促进军民融合和海洋经济产业实现重点突破,对军民融合产业和海洋新兴产业项目,按照 1.2 倍系数予以奖励。(区商务局、区招商部门负责实施)
二、经营贡献奖励
(六)发展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自投产运营第 1 个完整年度起,给予其区级地方贡献前 3 年 100%、第 4和第 5 年 50%的奖励。(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引荐人奖励
(七)引进项目奖励。对新引进的外资重点产业项目,合同外资额须达到 1000 万美元及以上,其中,年外资到账额 500 万美元(含)-3000 万美元、3000 万美元(含)-1 亿美元、1 亿美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实际到账资金的 7‰、8‰和 10‰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最高奖励 2000 万元。对新引进的内资重点产业项目,总投资额须达到 1 亿元及以上,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实际到账资金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 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内资项目总投资 1 亿元(含)-10 亿元的,最高奖励 100 万元;总投资 10 亿元(含)-30 亿元的,最高奖励 200 万元;总投资 30 亿元(含)-50 亿元的,最高奖励 300万元;总投资 50 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 500 万元。对引进境外、境内世界 500 强投资项目,年实际到账资金额分别按 2 倍、1.5 倍系数计算。以上内外资项目的区级奖励金额均不超过其区级地方贡献。(区商务局负责实施)
(八)引进人才奖励。对全职新引进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以及“泰山学者”工程系列人选及外省相当层次称号获得者,给予引荐人1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全职新引进高层次团队的,每引进1个给予引荐人30万元奖励。(区人社局负责实施)
(九)引进机构奖励。对新引进符合第4条所列的高端研发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式员工30人及以上的,给予引荐人10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设计院所或技能大师工作室,正式员工10人及以上的,给予引荐人30万元奖励;正式员工5人(含)-10人的,给予引荐人10万元奖励。(区工信局、区商务局负责实施)
(十)引荐人追加奖励。对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新引进的人才或机构创办的项目,自投产运营产生地方贡献之日起,连续3年再对引荐人给予区级地方贡献5%的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用地用房政策
(十一)一地多用。新引进的工业、仓储、科研、商业、居住等项目,土地可以混合利用,建筑可以复合使用。工业用地可以进行分割,分割后的宗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亩。(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实施)
(十二)降低用地成本。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同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用地综合成本。(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实施)
(十三)产业配套用房。对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可以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单位租赁住房)等,非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区住建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实施)
(十四)工业项目免除配套费。对重点产业领域的工业项目,其厂房和产业配套用房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
(十五)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入驻区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金融中心、工商中心、科创中心“六大中心”的项目,租赁办公用房的,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实际租赁价格的100%给予连续3年补助,累计最高补助500万元。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和金融类机构,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土地成交价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其自持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款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区商务局负责实施)
五、投融资政策
(十六) 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区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比例不再受“按不高于 20%的出资比例直接出资设立产业发展母(子)基金”的限制,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引进发展。(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实施)
(十七)鼓励引进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引进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不含建设类和明股实债类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优先给予保障。按照基金实缴规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的 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00 万元。基金投资新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的1%给予奖励,不设上限。(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实施)
六、人才政策
(十八)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对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自税务注册登记之日起 5 年内,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贡献 100%的奖励,每年最高奖励 30 万元。(区商务局负责实施)
(十九)高层次人才奖励。对新区自主推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的“泰山学者”工程系列人选及外省相当层次称号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水平科学家、中国两院院士及发达国家院士等,经认定后视人才层次分别给予 50 万元-600 万元生活补贴。对由其领衔的团队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给予 300 万元-1 亿元项目综合资助。(区人社局、区工信局负责实施)
(二十)毕业生住房生活补贴。落实市区两级政策,给予住房补贴,本科毕业生 500 元/月,硕士研究生 800 元/月,博士研究生 1200 元/月,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 1200 元/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 1500 元/月;同时,增发生活补贴,硕士研究生 200 元/月,博士研究生 300 元/月。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36 个月。为在青创新创业的青年人才,按硕士 10 万元、博士 15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家费。一次性安家费与住房补贴、生活补贴不重复发放。(区人社局负责实施)
对特殊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扶持政策。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政策兑现事宜分别由区招商中心和区招才中心统一集中办理,所有项目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受理的项目半年内办结。执行上级政策的,与上级政策规定时限保持一致,并按其规定程序办理。原有区级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自 2019 年 7 月 19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