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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阅楼市第167期丨好消息!这笔钱业主们能省了

青岛日报5月4日报道

“我买的房子二套转首套了,能不能抵扣个税呢?”随着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进行,在老家临沂置业又在青岛买房的王女士,时刻关注着房贷抵扣个税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热点问题答复形式回应,满足“二套转首套”“商转公”等相关条件,即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业内认为,该政策的落地,为改善型购房群体释放多重减负效应,也为当前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注入新动能。

“二套转首套”享受个税抵扣

近日,有人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提问:“我之前住房贷款不是首套房贷利率,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我办理了‘二套转首套’住房贷款手续,并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这种情况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对此,该服务平台回复,如纳税人以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则可以享受。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后享受。填报完成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除,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顺行房屋咨询副总经理刘兴对此解释说,这一政策调整源于对住房信贷认定标准的重大变革。2023年8月前,我国普遍执行“认房也认贷”的政策,即手上没有房,但是有贷款记录的个人和家庭,再次购房仍按二套房认定。2023年8月份,住建部发文提出,如果家庭名下没有住房,但是有贷款记录的情况下,再次买房,就执行首套住房的优惠政策,这就是所谓的“认房不认贷”。这个政策发布以后,再结合各个具体城市的“一城一策”,原来被认定为二套的房子,现在按照首套房的优惠政策执行,这意味着大量改善型购房家庭实现“二套可转首套”。

青岛在2023年9月迅速落地国家政策,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这充分体现了“因城施策”的调控智慧。

有助于支持居民继续持有房屋

刘兴举例说,以在临沂置业,又在青岛买房的王女士为例,她在临沂市贷款买过房子,可以查到之前的贷款记录,按照“认房也认贷”的标准,即便她已经把临沂的购房贷款结清,青岛新购买的房子,也要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

如果王女士是2023年9月青岛发布“认房不认贷”政策后,在青岛购置的房产,便可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

“若能享受这一政策,王女士最长可连续20年,每年享受1.2万元税前扣除额。前提是根据要求提报材料并经过审核通过后。另外,个税扣除只能享受一次,如果之前已经使用过了,比如用临沂的房产做过首套房的个税抵扣,现在青岛的房产即便是二套房转首套房,这照样不能享受个税抵扣的政策了。”刘兴说。

王女士介绍,自己在2023年10月,于青岛购置的第二套的房产,恰好赶上“认房不认贷”的政策红利,她表示本来打算提前全部还贷,“现在先这样放着,用作抵扣个税。”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认为,各地在持续降低房屋持有成本,通过将部分房产从二套房转为首套房,降低房贷利息支出,同时抵扣个税的做法,对于二季度和后续购房需求的提振有积极作用。有助于支持居民继续持有房屋、持有贷款,避免无序挂牌和提前还贷。

青岛市北区某项目营销负责人表示,二套房转首套房后可抵扣个税的举措,更多的意义在于可以为前期购房客“减负”,可能会释放一部分消费,希望接下来能释放更多更有力度的税费政策。

及时补充完善个人信息

除了“二套转首套”,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还回应说,“贷款置换”“商转公”满足相关条件的,也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有消费者反映,之前住房贷款是首套房贷利率,并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做了“贷款置换”,即办理了“二套转首套”住房贷款手续,并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新签了贷款合同,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表示,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其中,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变更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另外,对于“购房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并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理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是首套房贷利率。‘商转公”后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的提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回复,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青岛链家商圈经理赵加强认为,“二套转首套”即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具有积极意义,这让此前部分着急“割肉离场”卖房子的业主,因为有了个税抵扣的优惠,心里上权衡一下后,而不那么着急挂牌了。“目前青岛二手房市场的大的特点是以价换量,这个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利好二手房价格体系的稳定。”另外,给到业主的个税抵扣是实打实的,可以理解为给部分存量房业主“变相的补贴”。

刘兴认为,“贷款置换”和“商转公”这两个政策,因为都是在原房产的基础上的“打补丁”,对楼市影响不大。但是建议符合条件的房屋持有者,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信息,不要错过提报时间。(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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