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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就业、专设“科研助理岗”,山东发文鼓励科研项目承接单位开发新岗位

2020-12-09 17:54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9日讯 日前,省教育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鼓励承担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知提到,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年度科研经费1亿元以下的科研助理岗位可设置1-3个,1亿元以上的设置数一般应不低于3个,2亿元以上的一般应不低于6个,3亿元以上的一般应不低于9个。承担重大创新工程、重大原始创新工程等省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科研助理岗位设置数一般不低于2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科研助理岗位设置数一般不低于3个。允许事业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等灵活方式开发科研助理岗位。

我省支持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在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等计划项目以及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时,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作为必要条件,同等条件下,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成效显著的优先立项。鼓励入选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省属高校优秀青年人才联合基金项目、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项目等省级人才计划(工程)的科技人才、创新团队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经费较少的课题组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具备能力的科研助理实质性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科研助理可以以所在单位为依托,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级科研项目和科技奖励,享受与正式人员同等的科研成果奖励政策。同时,我省还鼓励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

根据要求,科研助理的薪酬可按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单位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及服务期限等内容,并按照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同级同类岗位确定科研助理薪酬标准,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助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与正式人员同等职称申报评审待遇。(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世锋)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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