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家的摄像头正对着我家门口,每天出门和回家都感觉被盯着,连我们掏钥匙的动作都能拍得一清二楚。”家住李沧区的王敏(化名)向党报热线道出了自己的苦恼。
不少市民步入电梯间、楼梯间等公共区域时,也曾被摄像头“凝视”甚至被语音提醒过。这些监控设备的“眼睛”应该望向哪里?隐私权与安全感如何兼顾?针对市民关心的这些问题,记者展开了调查。
邻里烦恼:摄像头下怎样保护隐私
王敏告诉记者,她居住的楼栋是一梯两户,对门邻居未作任何提醒,就在自家门前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整个电梯间并不大,在他们家的摄像头下几乎没有盲区,我家门口的位置也被覆盖了。我们每天穿什么衣服、几点进出家门,感觉一举一动都在被‘监视’。”王敏认为,邻居此举侵犯了她和家人的隐私。
徐波(化名)住在西海岸新区某小区,隔壁邻居在楼道内安装了两处监控摄像头。“他说楼道并非私人空间,摄像头能覆盖到的地方都是公共区域,但是我们回家必须经过楼道,总感觉个人隐私被侵犯了。”徐波说。
不少市民有着类似的烦恼。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单元楼走廊、电梯间、楼梯间等公共区域成为摄像头安装的争议焦点。部分居民为保障自身安全,私自安装摄像头,而其他业主认为公共区域的监控应由物业统一管理,个人安装可能泄露住户的行踪信息。
认为摄像头“越界”,市民张先生与邻居起了纠纷。
张先生与邻居李女士家的入户门呈直角相邻,两家共用一条宽约1.2米的公共过道。李女士在自家入户门上安装了一款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该门锁具备人体感应、逗留抓拍、远程查看等功能。“我和家人进出家门时,她家的智能门锁会亮灯,并发出‘请正视摄像头’等提示音,有时还会自动抓拍。”张先生认为,这不仅记录了他和家人的出入规律、访客情况,甚至可能拍到开门时屋内的部分场景,严重侵扰了他的生活。李女士则坚称,安装摄像头是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双方协商、多方调解未果,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拆除该智能门锁并删除存储的影像信息。
法官现场勘验发现,该智能门锁的人体感应范围为0.5米至1.2米,正好覆盖两家共用过道;逗留抓拍功能若开启,张先生及家人进出时易被识别为逗留状态并记录,且门锁配套软件可远程查看门前动态。“我们同时查明,李女士安装该智能门锁的初衷是防范安全风险,且未主动传播过抓拍的影像。”承办法官介绍,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于七日内关闭智能门锁的人体感应、逗留抓拍功能,不得擅自开启,同时删除门锁及App中涉及张先生一家的影像信息,驳回张先生要求拆除门锁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是否越界、有无沟通
近年来,随着家用摄像头价格走低和安装便捷化,越来越多居民为保障居家安全,在门口或单元楼内安装摄像头。特别是电子猫眼、智能门锁的兴起,守护安全的摄像头逐渐向智能化、小型化、高科技化发展——红外监控、自动感应抓拍功能逐渐成为此类智能设备的标配。
为何要安装此类设备?独居女孩陈莹(化名)认为,电子猫眼能让自己有更多安全感。“有快递或外卖到达的时候,可以通过手机远程查看,还能直接对话。万一有可疑人员,电子猫眼也能够及时记录下来。”陈莹介绍,电子猫眼未正对邻居家入户门,尽管可能会照到部分公共区域,但并未超出合理界线,也未侵害邻居的隐私权。但她也承认,由于担心节外生枝,在安装电子猫眼时她没有与邻居进行沟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事前未沟通、越界监控是摄像头引发邻里纠纷的主要原因,守护安全与保护隐私之争成为痛点。
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许方明曾代理一起此类案件。“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智能门锁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住宅安全防护和使用便利,隐私权保护则事关个人尊严和安全感。”许方明告诉记者,因公民安装摄像设备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本质上是如何平衡上述两种法益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也明确相邻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兼顾相邻方的权益。”许方明介绍,如果摄像设备的使用并无紧迫性和必要性,应优先保障相邻人隐私权。
在某购物平台,记者以消费者身份,随机向多家售卖电子猫眼、智能门锁、监控摄像头的商家咨询。“我们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逗留录像功能需要人员靠近3米内才会触发。如果邻居十分在意,可关闭智慧猫眼功能或单独关闭逗留录像功能,就不会再抓拍。”“设备支持用户根据使用情况自主调整功能设置,例如拍摄距离。对隐私安全的理解与界定各有不同,建议您与邻居友好协商,并相应调整设备设置。”大部分商家均提醒,安装前需要获得邻居同意,并对设备进行相关设置,以保护邻居的隐私权。
业内人士指出,是否安装摄像头,要考量居民住宅是否有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以及区域内治安情况、住宅内是否有需要照看的特殊人群等因素。如果安装前与相邻户或有关住户协商不成未征得同意,则应综合考量安装的合理性。
建议:换位思考、分清边界
今年4月1日起,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首次为家门口安装的摄像头、智能可视门锁等设备划定“行为红线”。《条例》明确,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教授刘为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根据《条例》规定,公民基于自身安全防范的需要,在自己家安装这种图像采集设备不违规。“但是要注意到,安装摄像头也可能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权益。如果说设备会采集到公共场所的信息,对于这些信息的使用,必须遵守《条例》规定,不能非法使用,不能对外提供和非法传播。”刘为军说。
记者查阅《条例》发现,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罚款等行政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许方明介绍,该类纠纷的处理一般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民法典》规定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密信息是否受到侵犯——公民进出住宅的规律、访客情况、住宅周边的活动轨迹等,即使发生在公共过道等区域,但与家庭安全、生活习惯高度相关,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利益;二是设备使用是否超出合理限度,包括拍摄范围是否覆盖邻居家隐私区域或必经通道,摄录功能是否导致邻居被持续监控,以及安装主观意图是否针对邻居;三是平衡安全需求与隐私保护,可通过关闭、调整功能避免侵权的,可限制功能而非必须拆除,无法调整的则须彻底拆除,且删除已存储的邻居影像。”
“很多居民把‘自家门口’和‘公共区域’的边界搞混了,认为只要摄像头对着公共区域就没问题,忽视了邻居在公共区域内的行动隐私同样受法律保护。”青岛市政协常委、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强调,“摄像头安装角度是关键,安装摄像头时应将角度调整至只照到自己家门口的位置,避免拍摄邻居门窗、阳台等私密区域和公共区域的核心动线。”
李秋航表示,很多邻里纠纷都是因为摄像头角度不当引起的,只要合理调整角度,就能解决大部分问题。“一些居民对相关法律不了解,社区应加强《民法典》中隐私权保护条款的宣传,让居民明白安装摄像头的法律边界。社区可通过法律讲座、案例分享、普法短视频等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律规定。”她建议,物业或居委会对于小区内摄像头的安装情况比较了解,当出现摄像头安装纠纷时,应靠前一步担当作为,有针对性地指导居民,积极调解邻里矛盾。
“远亲不如近邻。”许方明呼吁,市民在安装和使用监控设备时应换位思考,提前与邻居沟通,选择合适设备并关闭可能侵扰邻居的功能,不随意传播抓拍的影像信息,定期清理存储内容,尊重他人隐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