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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山东拟评选“杰出企业家”,记一等功!奖税后现金500万!

2020-12-17 05:49 大众日报客户端  

近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山东省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就《山东省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山东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鲁发〔2019〕17号),提出尊重、激励、保护、服务、关爱、培养企业家六个方面25条具体措施。据此,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起草了本《办法》。

《办法》提出,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包括“山东省杰出企业家”“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山东省优秀企业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评选周期为5年,其中“山东省杰出企业家”1-3名,“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20名,“山东省优秀企业家”50名,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办法》提出,评选为杰出企业家,授予“山东省杰出企业家”称号,记一等功,每名奖励税后现金500万元;评选为行业领军企业家,授予“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称号,记一等功,每名奖励税后现金100万元;评选为优秀企业家,授予“山东省优秀企业家”称号,每名奖励税后现金5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列支,发至受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对授予称号的企业家,提供健康查体便捷通道和医疗保健服务,统一颁发“山东儒商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山东省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加快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现代化、国际化企业家队伍,进一步振奋企业家精神、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2020年7月2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鲁发〔2019〕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包括“山东省杰出企业家”“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周期为5年,其中“山东省杰出企业家”1-3名,“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20名,“山东省优秀企业家”50名,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第三条 评选原则。山东省优秀企业家经评选产生,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选范围。凡在山东省内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或驻鲁企业省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均可参加。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做到“两个维护”,践行初心使命,体现忠诚担当,爱党爱国,产业报国,对国家、民族怀有崇高使命感和强烈责任感,办好一流企业,带领企业奋力拼搏,实现质量更好、效益更高、竞争力更强、影响力更大的发展。

(二)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锐意改革进取,积极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具有较强的创新发展能力、决策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努力成为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

(三)具有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勇于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重视技术研发和人力资本投入,有效调动员工创造力,努力把企业打造成为强大的创新主体。紧紧把握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趋势,大力发展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大力发展和应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赋能改造提升传统行业上走在前列,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具有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追求卓越,永不满足,坚守实业,突出主业,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百年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决策管理科学,实施卓越精益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方法和手段,降成本、提品质、提效率、增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具有诚实守信的法制精神。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带动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提升。依法经营,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近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不存在违法失信记录。

(六)具有挺身而出的担当精神。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投资和参与支持国家和地方战略规划实施、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真诚回报社会,在国家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依法维护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关爱员工,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企业、职工、社会和谐共赢发展。

(七)具有开拓进取的国际化精神。立足中国,放眼世界,提高把握国际市场动向和需求特点的能力,提高把握国际规则能力,提高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提高防范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带动企业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中实现更好发展,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紧盯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联优联大联强,引智引技引资。

第六条 山东省杰出企业家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山东省杰出企业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或国内知名企业家,具有独到的经营思想、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具有杰出领导力和全球化视野。

(二)组织实施对全省或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引进国际重大合作项目,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中做出突出贡献。

(三)整合全球研发资源,加大研发投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卓越。

(四)带领企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质量优良,企业营业(销售)收入连续三年复合增长。工业、建筑及房地产、交通、通信、商贸、物流等领域的企业营业(销售)收入1000亿元以上,或年度缴纳税金20亿元以上;重点支持“十强”产业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龙头企业。

(五)注重加强品牌建设,品牌影响力大,是世界或国内知名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国际前五名或国内前三名。

(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或驻鲁企业省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10年以上。

第七条 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行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或省内知名企业家,具有较强的战略眼光和前瞻性,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组织实施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引进国际重大合作项目,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创新能力强。

(四)带领企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质量优良,企业营业(销售)收入连续三年复合增长。工业、建筑及房地产、交通、通信、商贸、物流等领域的企业营业(销售)收入200亿元以上,或年度缴纳税金5亿元以上;重点支持“十强”产业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龙头企业,或专业专注、精益求精,是细分市场单项冠军。

(五)品牌意识强,品牌影响力较大,是国内知名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国内前五名或省内前三名。

(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或驻鲁企业省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第八条 山东省优秀企业家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山东省优秀企业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省内影响力或省内行业中知名企业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独到的管理方法、商业模式。

(二)组织实施对行业或企业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引进国际重大合作项目,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中做出积极贡献。

(三)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创新能力强。

(四)带领企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质量优良,企业营业(销售)收入连续三年复合增长。工业、建筑及房地产、交通、通信、商贸、物流等领域的企业营业(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或年度缴纳税金2亿元以上;重点支持“十强”产业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龙头企业,或专业专注、精益求精,是细分市场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企业。

(五)注重“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品牌影响力较大,是省内或行业内知名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省内前三名。

(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或驻鲁企业省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

第九条 评选指标体系。根据“山东省杰出企业家”“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应具备的基础条件和特定条件,研究制定评选的具体量化指标体系。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组织申报。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及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省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省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驻鲁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各市企业报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以各设区的市党委和政府名义报省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推荐单位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等进行要件审查。

第十一条 评审遴选。省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分标准,对推荐对象进行打分评选,研究提出全省表彰建议人选。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省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对全省表彰建议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征求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公示。按程序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存在影响表彰问题的,不再作为表彰对象,不再递补。

第十四条 研究审定。报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后,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五条 评选为杰出企业家,授予“山东省杰出企业家”称号,记一等功,每名奖励税后现金500万元;评选为行业领军企业家,授予“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称号,记一等功,每名奖励税后现金100万元;评选为优秀企业家,授予“山东省优秀企业家”称号,每名奖励税后现金5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列支,发至受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对授予称号的企业家,提供健康查体便捷通道和医疗保健服务,统一颁发“山东儒商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加强交流。建立山东省优秀企业家交流机制,聚焦产业链延链补链增链强链和优势产业集群发展,搭建企业家学习交流合作平台,定期组织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举办对标学习活动,交流经验体会,分享信息资源,加强人才、资金、技术、项目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第十八条 宣传报道。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大力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营造尊重、关心、爱护企业家的社会氛围,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九条 在以后评选年度中,已经评选为“山东省杰出企业家”“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山东省优秀企业家”的,可参加上层次的推荐评选,不再重复评选。

第二十条 已经评选为“山东省杰出企业家”“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山东省优秀企业家”的,一经发现企业或个人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撤销所获奖项,收回其证书(奖牌),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10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企业家奖励的,省委、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省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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