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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水费如何收取使用?青岛市出台“硬杠杠”加强管理

2020-08-13 16:11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13日讯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超定额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我市出台了《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超定额加价水费的收费单位职责、纠纷处理、定额调整、退费办理、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该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

记者从市水务管理局获悉,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集团)直供崂山区、城阳区的非居民用户加价水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办法中明确,海润集团及其委托的收费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负责加价水费的收取工作;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用水定额(计划)(以下简称定额)的核定、调整以及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的监管工作。

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取加价水费,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并接受发改部门的监督。收费单位应每月定期抄录用户的结算水表,加价水费以收费单位当月抄表水量数据和市水务管理局核定的当月定额为依据进行计算,并按月收取。当年的新增用户、当年由居民性质转为非居民性质的用户,当年不收取加价水费。加价水费由收费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在发票中分别以“超定额累进加价二档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三档水费”的名称单独列明加价水费的应交数额。

用户应及时交纳加价水费,逾期未缴的,与逾期未交水费一并计算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参照用户的正常水费违约金计算标准执行。产生加价水费的用户对抄表水量有异议的,可自抄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收费单位提出复核申请,收费单位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针对加价水费的使用,办法中明确提出,加价水费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海润集团的收入,专项用于供水管网、户表、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以及管网漏损控制、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水管理部门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节水宣传和培训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加价水费。(青报全媒体记者 吴帅)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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