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情系女职工 法在你身边”女职工维权行动,落实“齐鲁职工乐业工程竞赛”安全守护项目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青岛市总工会@全市用人单位,这份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请查收。让我们共同营造尊重、关爱、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职场环境!
青岛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生育支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青岛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现就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一)女职工在“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特殊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落实产假及相关假期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法律及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60日产假。
(三)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
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益
(一)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二)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但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上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
依法保障女职工职业健康权益
(一)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健康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
(二)积极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三)严禁职场性骚扰。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
请各用人单位认真遵守上述规定,共同营造尊重女职工、关爱女职工的良好氛围,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青岛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