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29日讯 水质自动监测仪取样管不接污水管,反而插入装有低浓度水样的矿泉水瓶中?近日,莱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明确划定红线——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标,亦构成污染环境罪。
某水务科技公司系青岛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主营污水处理业务,吴某担任该公司厂长。2025年3月,为使水质自动监测仪的氨氮数据稳定“达标”,吴某擅自拔除监测取样管,堵塞供样管路,将取样管插入预先装有低浓度水样的矿泉水瓶中,直接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规避环保监管。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采取堵塞供样管路、偷换监测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含氨氮等污染物的废水,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吴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实施上述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某水务科技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相关的经营活动。(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华成磊)
法官说法:
水质自动监测设施是环境监管的“电子眼”,一旦被人为干扰、数据失真,企业真实排污情况便无从掌控,潜在环境污染风险极大。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往往污染物排放量大,或对环境质量影响大,或存在较高环境风险,均属于需要重点盯防的污染源。该类企业逃避环境监管行为具有高度风险,社会危险性较大,法律明确该类企业相关高风险行为成立污染环境罪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正是为了从源头防范风险,倒逼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本案的裁判,对单位与责任人员双重追责,既彰显了司法对环境数据造假、规避监管行为的“零容忍”,也传递出“破坏生态环境必担责”的强烈信号。在此警示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尤其是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及人员,务必强化守法意识,严守环保底线,共同守护生态环境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七)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
责任编辑:杨小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