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评论员 王学义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相关内容,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人们对此期待已久。这意味着,在一些极端暴力犯罪中,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钳住小恶魔的黑手,使他们不能在作恶之后逍遥法外。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压在公众心头的一块巨石。尤其是一些极端案例不断突破人们所能承受的底线。比如,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案等,作案手段之恶劣、凶手之残忍以及其他一系列细节叠加在一起,让人觉得既痛恨又恐惧。然而,囿于刑责年龄,公安部门往往无能为力,有的让其回家管教,有的甚至让其继续回学校读书,这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也深深刺痛了公众的心。
此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年满14周岁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已经不符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实。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从2001年的12.3%上升到2014年的20.11%。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未成年人心智发育更快、更早,12至14岁的未成年人已被普遍认为能够较为清晰地认识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不仅如此,一些黑恶势力也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近年来,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人数明显呈增长趋势。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在这样的现实下,继续固守原来的刑责年龄,不仅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最基本的常识。
此次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降低刑责年龄,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也是法治与时俱进的体现。而且,此次并非“一刀切”地降低刑责年龄,而是针对年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划定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一特定的追责范围。同时,针对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划定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责范围。这凸显的仍然是法律的谦抑性,既要除恶务尽,也要对未成年人合理保护,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当然,必须看到,刑法只是兜住底线,要想更好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避免未成年人误入歧途,仅靠刑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家庭、学校以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只要坚持人民至上,法律至上,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保护未成年人,都将沿着法治的轨道不断进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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