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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死亡!新疆塔城一火锅馆发生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2026年6月10日,新疆塔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塔城市疆渝汤锅肚子鸡火锅馆“1·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26日19时11分,塔城市南湖壹号小区门头疆渝汤锅肚子鸡火锅馆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2026年1月26日疆渝汤锅肚子鸡火锅馆正常开展经营活动,19时10分许王某将店外积雪清理完毕后进入店内,并将清雪工具放置在工具间,此时传菜机由上往下运行,王某将外套脱去后走至传菜机取餐口处,出于好奇将头伸入传菜机洞口内并被传菜机底板卡住。

王某被传菜机底板卡住后不断发出哀嚎声,声音被正在二楼干活的黄某听见,黄某听见后立即大声呼救,张某和员工听见后先后从负一楼赶来并展开施救。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分析

1.死者王某其在无外力影响、无工作指令、无操作需求的情况下,自主实施危险行为,其本人安全意识淡薄,在非工作必要情况下,因个人好奇擅自将头部伸入传菜机取菜口危险区域,属于违规冒险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2. 涉事传菜机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取菜口未设置防夹手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识及物理隔离防护,且未安装“人体靠近即停机”的感应防护装置,不符合《连续搬运设备安全规范通用规则》(GB/T 46156-2025)的基本安全要求,无法有效防范人员误入危险区域。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张某,男,塔城市疆渝汤锅肚子鸡火锅馆经营者,其本人未能有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经营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防控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检查、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事故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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