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柔性执法”有了“明白纸”
青岛出台《规则》以执法改革为涉水市场主体减负,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7月8日讯 近日,市水务管理局正式印发《青岛市水务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规则》,针对执法中常见的“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初次违法”等核心认定难题,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判断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清晰的执法指引,同时通过细化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情形,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柔性执法方式,能够最大限度为市场主体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针对长期困扰一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初次违法”等认定难题,《规则》全部给出了清晰可操作的判断标准,重点解决“怎么认定、依据什么认定”的问题,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争议点,从“重处罚”的传统模式向“重规范”转变,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规则》从持续时间、涉案金额与规模、行为性质、主观状态与中止、技术指标等五个维度综合认定,重点区分程序性违法与实体性违法、主观恶意与认知偏差,明确“未触及水务安全红线”为核心判定底线。“危害后果轻微”则聚焦水务核心法益,从是否影响防洪、供水等核心安全、是否造成设施物理损害、后果是否易于消除、影响范围是否可控四个方面认定,还特别明确“未造成实际损害非唯一标准”,避免单一认定的漏洞,贴合水务执法对安全底线的特殊要求。“初次违法”作为柔性执法的关键条款,经反复论证优化认定标准,明确“自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内,未发生过同种违法行为记录”为核心认定依据。此外,《规则》还对“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作出具体界定。
规则的出台是水务领域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规则细化了各类容错情形,推行柔性执法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容错纠错,可以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营造更加便利的涉水发展环境。
水行政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才能实现好的执法效果。近年来,青岛水务系统坚持普法在前、关口前移,开展河湖周边普法宣讲,同时建立执法人员守则、“五不准”“五必须”等规定,持续推进柔性执法实践。此前还出台《水务系统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对立案查处的多起水事案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相关典型案例还入选全市首批柔性执法典型案例。此次新规则的出台,将把青岛水务柔性执法的实践经验上升为统一制度规范,为守护全市河湖安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执法制度保障。(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
责任编辑:王逸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