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7月17日讯 蔚蓝海域之下 ,通信海缆构筑起连通海内外的信息大动脉。7月15日至7月22日,第五届通信海缆保护政策宣传周举办,主题为“全民携手保护 共守海缆安全”。其间,青岛海事法院发布该院审理的一起案例,带来提醒:学习护缆法规、明晰法律红线,共同构建全社会协同护缆的良好环境。
这起案件的基本案情是——
2018年6月13日,马绍尔群岛籍“Stellar Topaz”轮在青岛朝连岛附近海域因锚泊操作不当,触碰中美跨太平洋直达光缆S1N段,造成至美国方向的国际海缆通信中断。某通信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关于船舶损坏水下设施损害责任赔偿诉讼,起诉金额近4000万元人民币。案涉海底光缆传输的数据信息十分复杂,光缆修复过程、修复费用计算及中断光缆导致阻断通信业务损失等方面的证据专业性较强,具体损失界定较为困难。
为了快速推进案件解决,法院召集双方律师举行听证程序,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展示,并相互质证。法官为双方厘清法律关系、分析相关证据以及双方哪些诉求可能得到法庭支持。
经过法院耐心调解,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并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方船东向原告通信公司一次性支付65万美金约合人民币420万元的光缆受损赔偿金。双方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均表示十分认可,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本案对于维护国家通信安全、保障海底光缆战略通道具有重要意义,入选海事司法文库。
青岛海事法院相关办案法官郑重提示:破坏通信海缆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严重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八条 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他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第十三条 海上作业者在从事海上作业前,应当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情况;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确需进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协议。
海上作业钩住海底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海上作业者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他钩挂物。
第十八条 海上作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的;
(二)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
(三)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
(四)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责任编辑:王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