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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等执法部门:落实禁放烟花爆竹规定,严查违规违法燃放行为

2020-12-31 12:03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31日讯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即日起,青岛市公安局等部门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加大法制宣传和巡逻执法力度,提高广大市民对我市禁放规定的知晓度,严厉查处违规违法燃放以及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等行为,营造人人“自觉禁鞭、共创安宁”的良好氛围。

据了解,《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会议批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也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定》指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规定》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近期,市公安局等执法部门将采取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接受群众举报和公共视频监控巡检等方式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广大居民如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拨打举报电话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

公安部门提醒: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广大市民的共同愿望,是确保青岛良好空气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共创宁静、安全、清新的生活环境。(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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