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6年7月1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公布
自2026年8月18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法治统一,确保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相衔接,省政府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相关领域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为此,省政府决定:
一、对《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9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等13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8日起施行。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9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张兆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