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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须有“度”

2021-01-04 11:16 青岛日报社 / 观海新闻  

为了更好地完成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教育部日前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的出台让教育惩戒有章可循,为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同时有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提供了依据。

教育惩戒须有法度。国有国法,校有校规。教育惩戒须有“法”可依,教师依法行事,明确职责边界,才能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有章可循、有可操作性。为了用好这一《规则》,下一步,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将《规则》落实落细。

教育惩戒须有力度。“严师出高徒”也要讲方式,要依法依规实施,严格区分教育惩戒与变相体罚。《规则》制定了教育惩戒的“正面清单”,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依据不同情况进行针对性处罚,违规违纪程度大小与惩戒力度轻重相适应,同时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民主、科学的方式,制定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

教育惩戒须有尺度。无法可依,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便无法把握好分寸、掌握好尺度。《规则》专门对七类不当教育行为说“不”,明确作出禁止,规定教育惩戒的“负面清单”,有利于教师规范行为,把握尺度,保证教育惩戒过程中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教育惩戒更须有温度。惩戒只是方式,育人才是目标。教育的初衷是立德树人,教育惩戒应当坚持育人为本、注重育人效果,做到客观公正、适时适度。教育惩戒有法可依,教师也要加强自我修养,依规履行职责,在惩戒过程中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做到程序合法,措施得当。要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注重人文关怀,最终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明确惩戒内涵、厘清惩戒边界,《规则》的颁布令人期待。将教育惩戒纳入法制轨道,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尺度与温度,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才能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从而实现最佳育人效果。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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