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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青岛通报四起路政违法违规案件

原创 2026-09-24 08:12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24日讯  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路产路权,市交通运输局对近期查处的4起典型路政违法违规案件进行通报: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案

根据投诉线索,执法人员在S7602青岛前湾港区2号疏港高速公路上行侧,对高速公路边坡及草坪因失火造成损坏现场进行执法检查。

调查发现,徐州市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施工平台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防护网存在多处较大镂空,电焊操作产生的火花从镂空处向下泄漏,造成下方高速公路边坡及草坪失火受损,构成“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依据《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于某造成公路路面污染案

执法人员在S212王南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王南线上行某区间,约20米路段公路路面被水泥泥浆污染。

经调查,该污染系沿线商户于某在房屋修建过程中,水泥泥浆洒漏在路面上未及时清理所致,构成“造成公路路面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公路案

根据相关线索,执法人员在青银高速青岛东收费站对臧某驾驶的鲁Q32**A(黄色)(挂车:黑AR**3超)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执法检查。

该车隶属临沂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载运活动板房,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为长21.3米、宽4.5米、高4.5米,臧某现场提供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许可路线为临沂市临沭县至泰安市新泰市,实际行驶路线为临沂市临沭县至青岛市崂山区,构成“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公路”。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周某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案

执法人员根据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线索,经调查收费站监控、抓拍等电子数据核实,周某驾驶鲁BL7**1重型货车驶入收费站时,因担心货车检查后被拒绝进入,遂驾车破坏收费站挡车杆强行闯关驶入高速公路。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行为造成收费广场内公路路产及附属设施损坏,构成“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周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偿路产及附属设施损失。(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周建亮)

责任编辑: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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