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公告,《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将《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26日。
《条例(草案)》提出: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开展田径、游泳、体操、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射击、举重、武术、水上、冰雪运动等体育运动项目教学,引导和帮助学生至少掌握一项体育运动技能。鼓励学校开发、实施具有地域文化和学校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校本课程。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经常性开展班级、年级体育赛事活动。鼓励学校利用学生假期、公休日或者课余时间开展校际、跨区域的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组建学校运动队,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并保障学生运动员充足的训练时间和必要的训练场地设施。鼓励学校加强残疾学生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培养残疾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学生参加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选拔、训练和竞赛的,学校应当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体育场地设施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运动伤害风险教育,完善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保障义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促进条例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发展青少年体育事业,推进体育强省和健康山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以及青少年体育运动技能、赛事活动、后备人才、场地设施和保障监督等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少年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青少年体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青少年体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青少年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青少年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少年体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青少年体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青少年体育有关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参与和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
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
第九条 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为青少年体育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提供体育场地设施、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兴办体育服务实体、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和参与青少年体育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体育科学知识普及,弘扬中华体育精神,营造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 对在青少年体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运动技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生体育运动技能水平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引导学生通过掌握体育运动技能养成终身运动习惯,提升体育素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运动技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开展田径、游泳、体操、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射击、举重、武术、水上、冰雪运动等体育运动项目教学,引导和帮助学生至少掌握一项体育运动技能。
鼓励学校开发、实施具有地域文化和学校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校本课程。
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制定个性化体育教学方案,帮助残疾学生掌握适合其身体状况的体育运动技能。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开发、实施适合各类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课程和教学方法。
第十五条 学校可以通过组建体育兴趣小组、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和开展体育冬夏令营、体育研学等形式,推动学生积极参与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活动,普及和提升学生体育运动技能。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前儿童的体育启蒙教育,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促进学前儿童身体机能协调发展,并可以结合实际发展特色幼儿体育,培养学前儿童体育兴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行政部门,推动将更多体育运动项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择范围。
第十八条 鼓励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体育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学校和青少年提供体育教学和训练服务,提升青少年体育运动技能。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帮助青少年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教育阶段的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联合编制和发布年度体育赛事活动计划,并组织或者指导实施。
省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青少年校园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等联赛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经常性开展班级、年级体育赛事活动。
鼓励学校利用学生假期、公休日或者课余时间开展校际、跨区域的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青少年体育赛事品牌,申办、举办国际或者国内高水平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公布体育赛事活动竞赛规程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以及国家场地器材标准、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等,为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在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中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青少年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树立正确的胜负观,锤炼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
第二十五条 青少年和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比赛规则,坚持公平竞争理念,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操纵比赛,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得提供、使用兴奋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章 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中小学校为基础、体育运动学校为主体、社会组织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为体育事业储备和输送青少年体育人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专业运动队、职业体育俱乐部等,与中小学校通过联办运动队、共享训练基地和教练员资源等方式,联合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组建学校运动队,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并保障学生运动员充足的训练时间和必要的训练场地设施。
鼓励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开展相同体育项目的系统化训练和具有体育特长的学生升学衔接。
鼓励学校加强残疾学生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培养残疾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
学生参加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选拔、训练和竞赛的,学校应当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对学生实施科学化训练,优化运动训练项目布局,配备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体育教练员,发掘学生的运动潜能和专项特长,提高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条 鼓励高等学校加强体育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建设高水平运动队,与省体育专业运动队、职业体育俱乐部联合培养具有较高体育竞技水平的学生运动员。
鼓励中等体育运动学校与高等学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为青少年提供个性化、系统性体育训练,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应当根据青少年成长发育规律和心理特点科学安排训练,保障青少年运动员文化学习和休息权利,维护青少年运动员身心健康。
第五章 场地设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体育等部门在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年龄阶段、不同体质状况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体育锻炼需求,并提供相应的场地设施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体育场地设施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第三十五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假期,应当增加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活动,并适当延长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时间。
第三十六条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场地设施,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校际体育联赛等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体育场地,配置设施、器材。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室内的体育场地设施。
学校应当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假期以及非教学时间向学生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体育事业中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组织落实国家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对农村地区、革命老区等区域的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给予扶持,并对残疾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和体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青少年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体育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等制度,落实国家有关体育人才激励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质监测、运动能力评估、科学健身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脊柱侧弯等健康问题。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推动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青少年体育教学训练、赛事活动管理、后备人才选拔等青少年体育工作中的应用。
鼓励研发、应用、推广青少年专用体育运动器材。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落实国家有关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运动伤害风险教育,完善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
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保障义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运动员管理单位、职业体育俱乐部、体育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活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训行为,保障培训质量和青少年人身安全。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核实、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青少年体育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吕靖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