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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房子上保险!青岛拟实施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2021-01-06 16:55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6日讯 为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意见》,1月5日起正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及赔偿义务的保险。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本实施意见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单位。本实施意见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对积极参加试点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推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业主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内认为住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维修、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维修、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充分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理赔操作规程,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平台,所有承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报告。(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

责任编辑: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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