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
加强电梯运行费管理和使用
房子越建越高,电梯也越来越成为居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近年来,关于电梯安全问题、既有住宅安装问题等话题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但是关于电梯运行费却鲜少获得业主的关注。
市政协委员、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介绍,根据2018年1月1日施行的《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未按照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2007年3月1日施行的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收费标准”)规定,我市目前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费用为0.4元/月,底层或原始设计不停靠的不需要支付此项费用。十几年过去了,关于电梯电梯运行费收费标准,电梯运行费的管理、监督等方面出现了诸多变化,“一刀切”的0.4元已经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情形。
为此,李秋航带来了关于加强电梯运行费管理和使用的提案。她建议,对标其他地市对于电梯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对《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中关于电梯费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修订,对电梯费收费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
同时,进一步明确电梯运行费适用范围和使用程序,区分电梯运行费与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在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面的适用情形。
另外,加强对于电梯运行费的监督和管理,对电梯运行费的监督变“被动”为“主动”,解决物业公司认为电梯费收费太低无法满足正常维护,业主认为收支使用不透明拒交费用的堵点问题,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杨琪琪/文 史鉴/图)
责任编辑:孙源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