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保市场主体,青岛再出9条新政
促就业、降税费、促消费,多项惠企政策期限延长
“保市场主体”是“六保”的主要任务之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支持市场主体发展,青岛市政府办公厅7月1日发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拿出9条新举措力保市场主体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
《通知》对前期发布的有关文件中涉及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予以调整,从促就业、降税费、促消费三个方面,制定了9条具体的支持措施。《通知》还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根据调整优化后的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落实到位。
今年2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出台21条举措,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复工复产。
促就业,稳定职工队伍
实施社保优惠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6%的单位缴费比例,企业缴费工资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按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 (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对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低收入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按照先行先试要求,对2020年年底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2021年补缴。允许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大力发展灵活就业。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每人每月最高500元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探索实施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险、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政策。支持共享员工发展,共享员工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使用共享员工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单独缴纳共享用工期间的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保障。创建灵活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为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劳动用工余缺调剂、共享员工等提供精准对接服务。
降税费,减轻企业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企业2-6月缴费费率2.25个百分点。
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推进房租减免工作。对承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免收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租金,减半收取第二季度房产租金。对承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减半收取房租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将减半收取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因房产租赁合同涉及免租期等情况的不另行延长减免期限)。涉及转租、分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国有经营性房产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减半收取直接与其签订商业合同承租方涉及的房租金额后,应及时督促转租、分租方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对承租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免收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租金、减半收取第二季度房产租金基础上,再将减半收取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推动普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
促消费,增强市场活力
继续组织开展购物、餐饮、文化、旅游、住宿、房地产、体育建设、青岛制造、汽车销售、农业观光等十大板块促销活动,进一步推动商旅文体会、线上线下消费互动、服务体验与实物消费融合,引导鼓励搭建消费新场景,推动开放式商务交流新体验,营造万户商家响应、全民积极参与的消费新热潮。
2020年7月至12月继续开展“单单有喜、期待惊喜”有奖消费活动。参与范围由餐饮住宿、零售、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休闲5个行业扩展至全部行业的个人消费。个人消费发票金额100元(含)以上的,按照“多消费、多奖励”的原则,给予红包奖励。(青报全媒体记者 薛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