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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海快评 | 撑起法律之网,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文/高智恒(青岛大学 学生)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民法典》生效后的第一个高空抛物案件。一个小孩从35楼抛出一瓶矿泉水,虽然没有砸中行人,但刚好掉落在一位路过的老人身旁,导致老人受惊吓而摔倒。送到医院救治后,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法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高空抛物行为与老人受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共计9万余元。

实际上,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居民住进了高层楼房。但由于部分居民素质缺失等原因,高空抛物问题逐渐成为小区居民“头顶上的隐患”,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然而,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并不完善,“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判决频出。这往往导致“真凶”不愿主动承认错误,公安机关也很少介入调查,使得许多无辜的邻居背上不应承担的责任。

为了适应社会需求,《民法典》在原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根据规定,各个主体都负有相应的责任:小区居民应严格约束自身行为;物业公司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在小区中张贴相关宣传标语,安置特殊摄像头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公安机关在出现高空抛物的案情时,应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可以说,《民法典》实施后,侵权人将难以逃脱追责,使受害者的维权之路更加通畅。同时,有利于促使物业公司积极改善管理与服务,并督促公安机关积极作为,把守护居民“头顶上的安全”推向了全新的高度。

当然,法律之网的守护,不仅体现在民事赔偿中,也体现在《刑法》的惩戒作用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若高空抛物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不久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当地高空抛物入刑的第一案。醉酒的被告人先后将共计五十多斤的柚子、酒瓶等物品从阳台扔到小区楼下,导致停放在楼下的汽车多部位毁损。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由于相关罪名的刑期最低也是三年起步,这就使得一些相对轻微,但对公共安全仍然有危害的高空抛物行为难以定罪处罚。即使能够定罪,也面临着量刑过重的问题。值得肯定的是,今年3月1日即将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为单独的罪名列入刑法中,最高刑期为一年。这便解决了上述问题,也是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高空抛物,抛出的不仅是道德,更抛出了悬在居民头顶上的危险。应对高空抛物问题,除了公众呼吁和社会监督,更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 《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体现了高空抛物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对增强居民的法治意识,预防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深远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此,法律之网将编织的更加完善,牢牢撑在小区的上空,守护着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本文系“青岛市首届高校评论大赛”参赛作品)


责任编辑/王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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