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建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调整青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一档租金标准。
根据通知,根据省、市关于落实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将《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号)文件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一档租金标准作相应调整,将原公共租赁住房第一档租金标准由“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调整为“城市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特此通知。
责任编辑:金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