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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家店分别被罚了5000元,李沧区通报一批食品药品案件

2021-01-30 17:28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30日讯 29日,李沧区市场监管局通报一批食品药品案件。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

1.青岛点午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入网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当事人青岛点午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京东网网店“诺特兰德点午专卖店”销售诺特兰德小黄瓶运动饮料,但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中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未包含网络经营项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入网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73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李沧区周松坚茶叶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当事人李沧区周松坚茶叶店销售的铁观音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采购该食品时未查验其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5000元。

3.黑淑娟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相关证明文件案:当事人黑淑娟经营的琵琶虾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在采购琵琶虾时没有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被抽检批次的琵琶虾供货商的资质材料等证明材料,无法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5000元。

4.李沧区顺福康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案:当事人李沧区顺福康超市经营的馒头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提供不出进货单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5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傅春晓)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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