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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海帮问 | 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何时办理?官方回应:3月1日起施行

原创 2021-02-03 06:34

近日,有网友在观海新闻客户端的“直通12345”平台咨询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何时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去哪里办理等相关问题。观海新闻记者就此致电咨询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

记者了解到,2020年12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规范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行为,下发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符合条件的居民可持身份证、房产证、“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等证件去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补缴土地收益价款,住房性质保持不变。

据了解,2005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其购房人可申请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且经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

(二)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

(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无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

具体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共同申请人签署的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书;

3.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数据共享情况,对提交资料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该房屋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金额、收款银行账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

(三)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后,持通知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换发普通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收益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通知书同时作废。

经济适用住房变为完全产权房后需上市交易的,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不再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土地收益价款缴纳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内(含)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项目预(销)售许可满5年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后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申请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市场评估价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下限的标准测算确定。每套住房的具体市场评估价格由申请人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进行查询。市场评估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缴纳土地收益价款。(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邱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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