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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你们投诉的这些噪音问题有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

2020-08-21 19:22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7月15日,“我爱青岛·我有不满·我要说话”民声倾听主题活动青报全媒体征集平台推出“诸葛汇·噪音策”征集活动。截至7月29日,收到市民反映噪音问题和建议80余条,青报全媒体平台已相继将这些问题和建议转交给相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噪音问题涉及到城管、环保、公安、交通、住建、文旅、教育等部门。活动开始后,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北区、城阳区已对属其管辖范围内的26件噪音投诉进行了整改,具体整改回复内容已在青岛日报新闻客户端发布。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南区、李沧区又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部分噪音投诉进行了调查处理。

以下是相关部门和区市对于噪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

1、一位市民反映市南区西藏路2号西藏路小区地铁出入口占地及噪音问题。

市交通运输局回复:关于西藏路小区出入口占地(永久结构)事宜,地铁集团已正式发函给市南区政府,下一步将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开展占地工作。对地铁建设占地事宜给小区居民带来的误解深表歉意,将尽最大努力减小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市南区回复:近期西藏路小区居民通过多个渠道反映地铁1号线西镇站建设临时使用及永久征用两块小区共有土地问题。我区在接到居民反映问题后,迅速与居民代表及相关业务单位建立联系,详细了解居民诉求及前期情况,推动建立双方沟通渠道及研究问题化解工作方案。

经了解,地铁集团规划在西藏路区域建设地铁1号线西镇站两个出入口及相关配套设施,中铁建二十二局作为建设单位负责该站点建设工作。2016年,因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小区南侧部分土地,建设单位通过在小区张贴公开信方式,公示小区南侧地块临时占用事宜,后续通过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公告评估结果。建设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支付了到2019年4月的临时占地使用费,通过社区居委会向全部小区业主发放了临时占地补偿款。到期后的使用费目前尚未支付,地铁方面提出工程结束后一并结算。

2020年,西镇站建设又需永久使用西藏路小区东侧部分共有土地,建设单位在向小区居民征求永久占地意见时遭到部分居民反对。

为化解信访矛盾并推动地铁工程建设,8月13日,我区组织市地铁办及建设单位与西藏路小区21名居民就西镇站建设占用西藏路小区共有土地及工程建设对居民房屋安全造成影响问题进行了座谈。会上居民表达了不同意永久占地的意见,同时提出因地铁建设对房屋造成了破坏变成了危房,要求进行房屋维修并赔偿房屋由此贬值问题的诉求。

地铁方面详细介绍了项目情况,同时说明如是地铁建设造成房屋损坏同意进行房屋维修,对居民反映的占地问题再进行研究论证。目前双方协商同意地铁方面近期进小区详细了解并评估房屋受损情况以制定后续工作方案。

2、一位市民反映郁金香岸小区西侧青银高速噪音扰民问题,目前青银高速只安装了西侧隔音板,希望尽早安装东侧隔音板。

市交通运输局回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据此,住宅的建设单位、即项目开发商应是承担降噪责任的责任单位,其开发的住宅应与高速公路间隔一定距离,确保降低噪音影响或采取降噪措施。因此,应当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保降噪措施。

二、依据《噪声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另根据《噪声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建议环保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

三、参照市政府办公厅《政务专报》(第124期)关于隔音降噪相关要求,由小区所在的当地政府牵头解决噪音扰民问题。

李沧区回复:根据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候家庄、佛耳崖、麦坡村三个社区村庄改造建设项目(二—七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青环审〔2012〕12号),未对郁金香岸小区临近青银高速段提出隔声屏设置要求。经了解,在青银高速路项目的环评报告书中,对高速路建设前已经存在的噪声敏感项目要求高速路建设单位采取设置隔声屏等隔声降噪措施;对高速路建成通车后两侧新建的噪声敏感项目(包括住宅项目),需间隔不少于80米的距离,以减轻高速路交通噪音影响。经现场核实,郁金香岸小区距离青银高速路最近距离约为130米,已超出80米的距离要求,无相关设置隔声屏的强制规定。该段青银高速西侧安装的隔声屏,系目前在建项目开发商针对高速路交通噪声可能对小区住户造成影响,全额出资进行安装。

根据《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青银高速交通噪声主管部门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市政府办公厅《政务专报》(第124期),对郁金香岸小区西侧高速公路隔音屏安装事宜,应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再由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3、一位市民反映李沧区东方龙域小区旁青银高速噪音扰民问题,希望尽快安装隔音板。

市交通运输局回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据此,住宅的建设单位、即项目开发商应是承担降噪责任的责任单位,其开发的住宅应与高速公路间隔一定距离,确保降低噪音影响或采取降噪措施。因此,应当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保降噪措施。

二、依据《噪声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另根据《噪声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建议环保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

三、参照市政府办公厅《政务专报》(第124期)关于隔音降噪相关要求,由小区所在的当地政府牵头解决噪音扰民问题。

李沧区回复:根据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上王埠、东王埠、桃园社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青环审〔2010〕124号),未对东方龙域小区临近青银高速段提出隔声屏设置要求。经了解,在青银高速路项目的环评报告书中,对高速路建设前已经存在的噪声敏感项目要求高速路建设单位采取设置隔声屏等隔声降噪措施;对高速路建成通车后两侧新建的噪声敏感项目(包括住宅项目),需间隔不少于80米的距离,以减轻高速路交通噪音影响。经现场核实,东方龙域小区距离青银高速路最近距离约为90米,已超出80米的距离要求,无相关设置隔声屏的强制规定。

根据《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青银高速交通噪声主管部门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市政府办公厅《政务专报》(第124期),对东方龙域小区西侧高速公路隔音屏安装事宜,应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再由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一位市民反映黄岛区大河东路北的砼业公司存在夜间噪音污染、扬尘污染等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回复:分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反映的黄岛区大河东路北青岛和鑫砼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企业正常生产,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做好降低运输车辆速度等夜间降噪措施,以及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下一步,分局将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5、一位市民反映清江路鸿仕雅居一侧两家汽车改装点夜间噪音扰民,汽车排气的轰鸣声严重影响居民休息。希望有关部门取缔或严格规范作业时间。

市生态环境局回复:分局执法人员与信访人取得了联系,了解产生汽车轰鸣的情况并到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信访人反映的两家汽修厂分别是位于市北区淮安路1-4号的名车汽车维修部、位于淮安路1-7、8号的车尚客汽车维修厂。经调查,两家维修厂均没有汽车改装业务,从未改装过汽车。现场再次与信访人联系,信访人称自己也到两家维修厂查看过,没有发现有改装车辆的行为。经他再次确认,是摩托车或汽车飙车产生的轰鸣声。汽修厂改装车辆应有公安部门批准,摩托车或汽车行驶或飙车产生的噪声属于交通噪声,应由公安交警部门管辖。

6、一位市民反映市北区重庆南路41号青岛德赛利食品冷藏有限公司冷藏设备产生噪音扰民的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回复:信访人反映的噪声源有两个,一是冷库压缩产生的噪声,二是冷库楼顶冷却塔产生的噪声。从2020年7月初开始就有市民反映此问题。分局于2020年7月15日责令该公司对冷库噪音进行治理,2020年7月31日治理完毕。分局安排于7月31日到现场进行噪声监测,但因从7月31日至8月2日降雨(按照检测规范,下雨天不能监测噪声),未能监测。8月4日,分局对该公司厂界噪声进行了夜间监测。监测结果:地面是45.7分贝,高空(居民楼6楼)是47.6分贝,该公司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区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即:夜间≤50Db(A)。2020年8月5日,执法人员回复了信访人。(青报全媒体记者  邱正)

责任编辑: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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