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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排污单位:3月1日起,不按规排污最高可罚100万元

2021-02-24 15:06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2月23日讯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封《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信》,提出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排污单位应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自行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未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以拘留。

严格遵守和落实排污许可证的各项规定

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和去向规范排污行为。应当依法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及时履行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延续和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另外,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成本是按日连续处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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