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评论员 王学义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新增17个罪名,另对原10个罪名作了调整或者取消。
综合来看,此次共新增25个罪名,包括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袭警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自3月1日起施行。目前,这些新罪名正在网上热传。相信过不了多久,就会出现若干个新罪名“第一案”,司法机关会用判决为世人敲响警钟。
毋庸置疑,这些新罪名是法治进步的直接体现。《罪名补充规定(七)》延续以往确定罪名的一些原则,例如:准确,精练等。在此基础上,本次罪名确定还特别考虑罪名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新罪名还彰显了对社会热点的高度关切。比如,去年,“鲍某某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虽然去年9月公布的调查结果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但此案也引出了数起类似事件,多位网友表示曾遭遇相似情形。此次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就是考虑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其构成要件与强奸罪不同,应当单独确定罪名。这一罪名旨在既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又不同于奸淫幼女中幼女的性同意一律无效的情形,而是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情况作出区分,体现其特殊主体身份,“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更为准确,也能够与传统意义的“强奸罪”严格区别。显然,这一罪名的设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女性权益。
新罪名
再比如,“冒名顶替罪”也是如此。近年来,陈春秀、罗彩霞等一系列冒名顶替事件屡屡刺痛公众神经,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条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此次新增“冒名顶替罪”,可以极大提高对不法行为的震慑力。
新罪名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旨在更好地捍卫公平正义。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知道,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中已对“高空抛物”有了进一步规定。3月1日起又将施行“高空抛物罪”。民刑结合,会让高空抛物,跟酒驾一样成为一条红线,永远横亘在日常生活中,提醒人们不能越雷池一步。
总之,新罪名的设立有利于补足短板,以刑法利剑更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将恶人绳之于法,也有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具体实践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法治社会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期待其早日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王学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