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的有关要求,鼓励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力度,促进创新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我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青岛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工作指南(试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2月22日
青岛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工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的有关要求,鼓励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力度,促进创新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所称的创新产品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发或生产的,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的产品。
第三条 《青岛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编制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推荐目录》编制工作。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创新产品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列入《推荐目录》的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其评价资格自动失效。同一产品进入《推荐目录》不得连续超过四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依法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请产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在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有重要改进和创新。
(三)申请产品研发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新技术、新工艺和创意设计等,已申请或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权(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
(四)申请产品质量可靠,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相关的生产、销售规定及特定要求。
(五)申请产品应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生产制造;但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申请的产品,不受产地限制。
第三章 编制程序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分别组织一批,具体安排以发布的申请通知为准。
第八条 编制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按要求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
(二)区级审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分别对申请材料和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和信用审查,凡不符合申请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推荐上报;审查通过后,签署意见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区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申请单位分别进行形式审核和信用审核,凡不符合申请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评审。
(四)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或组织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提出评审意见。
(五)对外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调查核实处理。
(六)发文公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对外公布《推荐目录》,同时在政务网站等平台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承诺申请产品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并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等承担责任。
第十条 在创新产品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创新产品资格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列入《推荐目录》的创新产品,从《推荐目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告;对主观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限报名单,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产品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问题或申请单位产生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将取消其创新产品资格,从《推荐目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推荐目录》申请的全过程开展信用管理。申请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同时记录相关企业在申请、产品目录有效等各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中介机构,搭建创新产品供需对接平台,不定期组织开展创新产品项目路演、宣传推介会、专题研讨会、行业展览会等活动,提高创新产品的市场认知度和市场占有率。支持创新产品参加“青岛制造”品牌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品牌知晓度,加快创新产品推广和产业化。
第十四条 创新产品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企事业单位采购、资金资助,以及投融资机构投资决策等参考。
第十五条 根据省市政府采购政策,列入《推荐目录》的创新产品优先推荐《山东创新工业产品目录》,支持创新产品入驻山东省政府和青岛市采购网上商城,进行集中展示和销售。
第十六条 鼓励各区市对列入《推荐目录》的创新产品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指南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指南自2021年3月22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