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5日讯 法无授权难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维护着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过,现行的法律依据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印萍建议,加快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以破解公益诉讼过程中的调查难、鉴定难等难题。
“自2014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保护等领域维护着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印萍介绍说,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决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制度成效、制度定位、未来发展作出了规划,检察公益诉讼迎来了高质量发展的最佳时机。
在印萍看来,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不仅具备理论基础,同时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散布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存在碎片化、不系统、不全面、不充分的状况,不利于法律的集中统一实施。”印萍说,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等公益诉讼主体在共同推进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过程中,深切感受到公益诉讼立法明显滞后于司法实践,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亟待出台符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和司法实践需要的专门立法。
为此,印萍建议在推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出台《检察公益诉讼法》,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案件范围、调查取证、审理程序、诉权顺序、诉讼监督、判决执行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破解各省市法律适用不统一、具体程序不完善、调查核实权不健全等问题,促进公益诉讼制度行稳致远。
“调查取证是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基础,调查取证的质量效果直接影响诉前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刚性,影响提起诉讼的结果。” 印萍表示,建议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强制取证权,比如查封、扣押、冻结、查询以及被调查人不配合调查时采取的拘传措施等,明确公民及各相关单位对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支持配合义务,减少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阻力,从而使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更具刚性、可操作性,也更有保障。(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李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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