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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车和网约车如何融合发展,青岛刚通过的这个《条例》讲清楚了!

2021-03-23 19:22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推动巡游车网约车融合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截至2020年底,青岛市全市在营巡游出租汽车1.2万辆,从业人员约1.8万人,年载客量约5千万单次。为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月23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997年,我市制定了《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近年来,随着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环境的变化,巡游车改革不断深入,网约车等新业态涌现,原《条例》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业发展及管理要求。“为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更好地满足群众出行需求,保障营运安全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制定新的《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十分必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张桂芹说。

2019年,市政府印发通知,明确了客运出租车相关权证归属,对巡游出租车经营关系作了进一步规范。本次立法,将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成果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回应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关切,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此次立法注重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张桂芹说,《条例》既立足巡游车和网约车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又注重推进二者管理政策逐步统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对巡游车和网约车的车辆、从业人员准入条件以及服务基本要求等进行统一规定,属于不同业态的特殊要求作例外规定。《条例》推动解决出租汽车营运服务方面的难点痛点问题,对拒载、绕路、擅自招揽他人同乘、不合理收费、线上预约与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不一致等问题作出规范。

保障营运安全和服务质量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共五十一条,分为总则、经营资质、营运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明确出租车行业定位和发展原则。条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在第三条中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车行业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应当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业态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出租车行业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促进监管职责的落实,《条例》在涉及部门职责的条款中,尽可能明确责任部门,同时在 “监督管理”一章中对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网信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

规范经营资质管理。《条例》根据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成果和行业管理需要,在我市立法权限范围内,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车经营权的取得和收回、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的条件、驾驶员从业资格等作出了规范。其中,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招标方式配置,无偿、有期限使用。为了保持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人员总体数量稳定,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出租车驾驶员年龄延长至65周岁。

提高营运服务质量。《条例》综合平衡营运方与乘客之间、巡游车与网约车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营运安全、文明服务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比如扩大经营区域,结合巡游车改革,规定经营区域调整为全市行政区域,不再按照区、市作经营地域的限制;明确经营者、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特别是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了构成拒载的三种情形;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的情形和乘客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

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条例》总体上坚持新老业态融合,对于同类违法行为确定同样的处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为督促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照规定携带证件、不文明服务、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由原来的50—100元,提高到100—500元;对拒载、绕路、擅自招揽他人同乘、不合理收费等严重影响营运秩序的行为,处罚额度都提高到了500—2000元。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黑车”问题,《条例》明确禁止,并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使用“黑车”的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实行“双罚”。《条例》还完善了行业退出机制,对不再具备法定条件且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行政许可,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车辆,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刘佳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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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各方合法利益,提速“大青岛”发展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在业内引发积极反响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23日讯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在业内引起了积极反响。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对已发布实施14年的原《条例》进行的一次全方位修订,亮点多多。青岛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客管处副处长张炜认为,条例将网约车管理由地方规章纳入到地方性法规,提升了行业管理法规依据的层级,并将巡游车经营关系改革成果写进条例,固化了改革成果。条例将巡游出租车经营区域扩大到整个青岛市行政区域,实行全市域统筹,有利于“大青岛”战略发展。此外,条例注重推动巡游车、网约车新老业态融合发展,进一步细化了出租行业的营运服务要求,对企业、驾驶员和乘客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权利义务,有助于保障各方合法利益;另外,对出租汽车各部门管理职责,出租汽车安装具有多种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巡游出租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巡游出租车拒载情形界定等也进行了明确表述。

结合我市行业从业特点,条例回应广大企业、驾驶员呼声,进一步放宽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年龄限制,将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年龄期限延长至65岁。此外,还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了统一,也就是说今后驾驶员取得一个资格证,既能开巡游车也能开网约车。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万琳对此感触颇深。“根据现行规定,女驾驶员55岁就要退休,男驾驶员干到60岁也要退休。事实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越来越好。”万琳表示,此次将从业人员的年龄放宽到了65岁,是顺应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的表现,意味着出租车驾驶员只要身体条件允许,可以在原有退休年龄基础上继续从业,这就能很好地解决了从业人员短缺的现状,有利于维护行业人员数量稳定,同时也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条例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内容和额度进一步细化和加大,增加了吊销营运证件的情形,完善了行业退出机制,实施后可以更好地规范客运出租市场秩序,对巡游车和网约车都能起到约束和震慑作用。“由于网约车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旧条例由于对网约车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万琳说,新的条例明确了非法营运的处罚标准和法律依据,符合当前的行业发展形势,可以很好地起到净化客运市场的作用。

“条例明确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在青运营的正规合法网约车平台来说,是极大的利好消息。”曹操出行青岛运营中心总经理朱士伟认为,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来维护。条例对非法营运等扰乱市场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可以让正规平台结合自身运力和市场预期进行合理布局,从而实现更安心稳健的发展。“今年1月起,青岛市启动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联合整治专项行动以来,一批非法营运车辆被查处,网约车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驾驶员们的从业环境越来越好。期待着条例能让网约车从业者有更多获得感。”(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周建亮)

责任编辑:王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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