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26日讯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该院依法高效办理涉案金额近亿元香港仲裁案件保全,促成案结事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一起香港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简称《仲裁保全安排》)生效以来,青岛法院首次对香港仲裁程序财产保全案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近亿元。
2019年4月,申请人香港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某物流公司、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各方发生争议,申请人香港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仲裁期间,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仲裁保全安排》的规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出具了证明函件,连同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公证材料一并转递青岛中院。
青岛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生效裁决得到执行,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规定。青岛中院于2021年3月12日裁定予以准许,于3月15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发布《仲裁保全安排》,允许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亦可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仲裁保全安排》的生效标志着内地首次向其他法域的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两地的仲裁程序在保全措施上将相互享有本地同等待遇,加强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青岛中院受理的该起案件中,被申请人在得知法院对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主动联系了申请人,双方已于2021年3月17日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即时履行债务。目前,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出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该起涉案金额近亿元的涉港商事纠纷在仲裁程序的保全阶段得以成功化解。
本案中,青岛中院及时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迅速做出准予保全的决定,使得双方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两天后即达成和解,降低了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作为《仲裁保全安排》生效以来,青岛中院首次对香港仲裁程序财产保全申请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该案不仅实现了涉港商事纠纷化解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也为推动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是构建两地共商、共建、共享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实践。(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时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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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三条规定:
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在不同人民法院辖区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四条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全申请书;(二)仲裁协议;(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四)在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受理仲裁案件后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包含主要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仲裁申请文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该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出具的已受理有关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五)内地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五条规定,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请求事项,包括申请保全财产的数额、申请行为保全的内容和期限等;(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包括关于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将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说明等;(四)申请保全的财产、证据的明确信息或者具体线索;(五)用于提供担保的内地财产信息或者资信证明;(六)是否已在其他法院、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提出本安排所规定的申请和申请情况;(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责任编辑:孙源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