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13日讯 “我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请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通过什么渠道申请?”4月13日,网友“夹克”在观海新闻客户端“直通12345”平台留言,咨询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
网友“夹克”在观海新闻客户端“直通12345”平台留言
据悉,2020年6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号)。调整了我市对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申请条件、补贴和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市区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全部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且其中至少一人拥有市区常住户口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3)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的4倍。
(二)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4)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5)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房交易记录)。
《通知》补充,在市区范围内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
(一)市区户籍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2、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4、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市区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审核程序: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结合可配租房源情况,按项目进行申请。
1、申请人原则上通过所在单位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2、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资格登记,并结合房源情况组织实施配租工作。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邱正 文/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