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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城阳区这些房屋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2021-04-21 17:55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21日讯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1号),为规范城阳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得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二、取得条件

2005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其购房人可申请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且经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

(二)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

(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无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城阳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共同申请人签署的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书;

3.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如已解除抵押,出具不动产登记簿。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该房屋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金额、收款银行账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

(三)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后,持通知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换发普通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收益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通知书同时作废。

经济适用住房变为完全产权房后需上市交易的,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不再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四、土地收益价款缴纳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内(含)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项目预(销)售许可满5年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后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申请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市场评估价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下限的标准测算确定。市场评估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五、办理地点

城阳区中城路436号

六、咨询电话

67762992

87866669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周伟)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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