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22日讯 今天,青岛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青岛市2020年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青岛市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立足优化良好的创新和营商环境,构建“严、大、快、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市市场监管局共办理商标侵权案件316起,同比增长8.22%;罚没款606.01万元,同比增长9.5%,立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46起。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网络主动监管网站380余家,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网络资源实施网检270余次,关闭网站6家,删除侵权盗版链接8条,立案查处相关案件6起。市农业农村局查办农业领域违法案件1095起,罚没款710万元。青岛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578批次、涉及货物数量522467件、货值770余万元,查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连续14年入选“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青岛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技术委托开发、技术培训、委托创作、合作创作、特许经营等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3起,同比增长2.6倍;争议标的557.94万元,同比增长48.8%。市公安局成功侦破省公安厅督办案件1起,破获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4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5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30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10人,涉案价值8671.23万元人民币。市检察机关全年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审查逮捕案件21起32人,批准逮捕7起9人,不批准逮捕14起23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64起142人,提起公诉47起95人,不起诉9起24人,法院同期判决60起129人。市法院系统年内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629起,同比上升23.27%;审结3162起,同比上升2.7%。市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603起,结收比109%。
为集中展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法治环境,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选定2020年全市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供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参考借鉴。(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傅春晓)
相关链接:青岛市2020年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喜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系第3336156号“喜力”商标、第G1005248号“Heineken”商标、第G1181413号“ ”商标、第8098276号“ ”商标、第3310340号“ ”商标、第G1004810号“ ”商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赣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宣传的啤酒产品上使用“喜力啤酒”、“喜力”、“QING DAO XILI”等标识,并标注“荷兰喜力百惠酿酒有限公司”、“中国•青岛喜力啤酒有限公司监制”等。被告张某某为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股东,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201830077155.4号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为啤酒包装盒,与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基本一致。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被告张某某不得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和字号的201830077155.4号外观设计专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被告张某某申请的ZL201830077155.4号外观设计专利与被告生产产品的外包装极为近似并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如不禁止其使用将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被告张某某不得实施ZL201830077155.4号外观设计专利。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直接判令停止实施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外观设计的创新性案件。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一直着力强化民事诉讼在特定民行交叉纠纷解决中的引导作用,在先权利人以被告取得并行使外观设计权损害其合法在先权利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被告侵权事实成立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原告诉请和案件具体情况,直接判令被告停止实施被诉外观设计。本案充分运用了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等原则作出公正判决,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2.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IPTV”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天猫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在全球的独占、专有版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及制止侵权的权利。天猫公司授权原告优酷公司通过“优酷平台”独家向社会公众提供上述电视剧。原告发现被告青岛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合作运营的某平台,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点播服务,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平台上播出涉案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系未经原告许可,以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观看涉案电视剧的行为,属于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虽然涉案电视剧是在某平台播出,但是在该平台“优朋专区”内播出。在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优朋专区”内的影视作品由被告北京某公司提供,且被告北京某公司亦认可该电视剧由其提供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涉案电视剧系由被告北京某公司提供。法院结合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原告取得授权的成本、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北京某公司每集赔偿原告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40集合计200万元。被告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IPTV”是“三网融合”环境下一种新型信息传播技术,由该技术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近年来争议不断,特别对于侵权客体及责任承担的认定往往有不同观点。本案中,某平台上播出涉案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虽然针对的是联通有线电视用户,以电视作为播出终端,但并非是对电视节目的“直播”,而是一种交互式的播放方式,公众可以自由选择播放的时间,故法院将其认定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关于被告及第三人的责任,虽然某平台系被告青岛某公司与青岛广播电视台合作经营,但约定内容系由青岛广播电视台提供,而青岛广播电视台又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北京某公司提供“优朋专区”的播放内容。在涉案电视剧的提供者已经查清且被告北京某公司系大型互联网电视服务商,被告青岛某公司、第三人青岛市广播电视台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由被告北京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损失赔偿认定方面,法院充分考虑到“IPTV”用户范围与普通互联网用户不同、对涉案电视剧的播放系“点播”,而非热播期“直播”等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
3.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抗诉从缓刑改判实刑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个人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腰带等商品。2018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店铺中查获待售20余类700余件假冒“LV”、“PRADA”、“MiuMiu”、“CHANEL”等品牌的箱包,货值共计人民币660余万元。2019年11月25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青岛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确有错误,于2019年12月11日提出抗诉。2020年5月13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0年7月2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本案是近八年以来青岛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抗诉获得改判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我市两级检察机关通力协作,在办案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态度。
二是全面准确提炼抗诉意见,确保抗诉改判效果。区、市两级检察机关通力协作,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该案抗诉理由,查阅既往类似判例,积极主动协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综合全案证据及刑事司法政策,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政策、认罪态度、审判实践等不同角度,全面、准确提炼抗诉意见,使得抗诉意见被市中级法院二审全部采纳,有力保障了抗诉效果。
三是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刑罚惩戒幅度,通过个案监督,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司法理念,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刑事政策,明确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条件,通过个案抗诉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类案量刑尺度的统一,确保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协调一致。
4.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青、杨某伟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10月,杨某青、杨某伟经营青岛神舟服饰有限公司期间,在未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THE NORTH FACE”(中文名:北面)、“NIKE” (中文名:耐克)、“ARC’TERYX”(中文名:始祖鸟)、“MONCLER”(中文名:蒙口)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对外销售。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分别为美国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意大利蒙克雷尔股份公司。2019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青岛神舟服饰有限公司仓库查获假冒上述四种注册商标服装共计6564件,经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934740元。
由于本案涉及商标较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未查清有关问题。为提高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制定《自行补充侦查提纲》,围绕商标犯罪的“同一性”特征,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划分范围,自行收集补充核定用于第25类商品的相关注册商标证、续展证明及授权书,核实扣押情况,逐一“对号入座”,并对涉案企业状况进行详细调查了解。
本案涉嫌单位犯罪,但经与公安机关多方查找,犯罪嫌疑单位没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诉讼代表人。参照最高法、最高检、海关总署《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理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青、杨某伟的刑事责任。本案涉及民营企业,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条件,考虑民营企业今后发展问题以及疫情期间促进复工复产的有关精神,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2020年6月4日,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青、杨某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处杨某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杨某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是全面履职尽责,把准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争议焦点较多,需要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精准把握,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以及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非法经营的数额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四种计算方式,具体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案件情况决定应当适用的计算方式。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正确把握依法打击与平等保护的关系。在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依据对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区分涉案财物与无关财物,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彰显公正法治精神,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经营负面影响。
三是延伸办案效果,筑牢民企守法合规经营底线。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打破“就办案而办案”的局限,结合办案情况,在2020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深入涉案企业,详细了解企业状况,与原企业人员进行座谈,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主旨,开展了法治教育和注册商标常识法规宣传,传播时代正音,提高守法经营法律意识,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5.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黄岛区某咖啡店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获得经济利益案
基本案情
2020年09月14日,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投诉、举报后检查发现:黄岛区某咖啡店在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33栋2楼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获得经济利益。2020年09月14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黄岛区某咖啡店于2018年6月14日办理营业执照,2020年9月14日14时45分,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店内7个包间利用自设的“漫影时光电视盒子”、“小米盒子”等网络设备,从事点播影院放映活动,并通过收取包间费用为消费者提供观影、咖啡饮料等服务,该咖啡店负责人未能提供点播影片的相关授权资料。
2020年10月26日15时05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通过迅雷下载软件将《山2》、《银行家》、《人体蜈蚣》等70部影片下载、复制到店内的“漫影时光电视盒子”云平台账号,以收取包间费用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观影服务。执法人员点开了《银行家》进行播放,该影片均能够正常播放。2020年11月3日,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复函,确认其未对黄岛区某咖啡店办理电影放映许可证;2020年11月3日,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区文化和旅游局的复函,确认我省未开展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审批业务;2020年11月6日,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北京威动科技有限公司协查函,确认黄岛区某咖啡店使用了该公司的威动影院运营管理系统,但是其软件系统无法提供影片。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做出了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今天的网络时代,互联网已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的情况层出不穷,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执法部门应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惩处违法行为。本案即是典型的网络侵权案件,违法行为人在未获得任何批准和授权的情况下,下载复制影片到网络平台账号,通过收取包间费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观影服务,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受到了处罚。此案的办理对于我市文化经营场所开展影视音乐点播业务起到警示作用。
6.青岛海关查处某公司出口假冒“LV”“VERSACE”“GUCCI” 涤纶印花布案
基本案情
青岛海关风险分析部门经对辖区出口商品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出口至非洲及拉美地区的织物类商品存在较高侵犯知识产权风险,通过精准布控于2020年4月成功捕中一批侵权嫌疑货物。经查验,查获一票申报出口至尼日利亚的涉嫌侵犯“LV”“VERSACE”“GUCCI”商标专用权的涤纶印花布。海关经查发现,2020年4月13日,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到尼日利亚的涤纶印花布,实际货物中有涤纶印花布76879米(价值39568美元)使用了“LV”标识,涉嫌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有关知识产权;有涤纶印花布19642米(价值10110美元)使用了“VERSACE”标识,涉嫌侵犯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知识产权;有涤纶印花布4776米(价值2458美元)使用了“GUCCI”标识,涉嫌侵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有关知识产权。
案件查获后,海关第一时间联系相关权利人确权,有关权利人经确认,均认为有关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并将海关提交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书面申请及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鉴定证明。因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青岛海关已依法将该案移送至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目前,该案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一是该案坚定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华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有力地维护了中国制造的良好国际形象。2019年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进一步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海关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知名品牌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重点保护。该案的查发,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海关和中国政府不遗余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决心,极大增强了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信心。
二是该案是海关与公安机关深化“两法衔接”、联手净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又一成果。近年来,青岛海关不断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的合作,深化“两法衔接”,建立起一套“情报共享、重案联办、行刑互补、合力打击”的合作机制,成功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该案中,青岛海关行政立案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锁定案件当事人,实现对侵权行为追根溯源精准打击。
三是该案是海关重视社会宣传,提升企业及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体现。在查发侵权案件的同时,青岛海关充分利用各级各种媒体,多渠道多维度广泛宣传,中国新闻网、山东电视台、青岛电视台、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等20多家国家级和地方级媒体对侵权案件进行报道,有效提升了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7.黄岛海关查获出口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侵权货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9日,黄岛海关接到权利人青岛亿瑞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举报,2票即将出口至秘鲁的胶合板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由于权利人之前未在海关总署备案其知识产权,经分析研判,黄岛海关迅速采取被动保护模式,启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成功将涉嫌侵权货物拦截。7月31日,经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及权利人现场鉴定,查获寿光某经贸有限公司,寿光某木业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侵权胶合板共137.5吨,价值人民币93万元。企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深深感受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效、便捷,于2020年8月将其公司自主品牌22项全部在海关总署进行了备案,为积极保护海外市场利益做好准备。
典型意义
一是该案件是海关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体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近年来我国海关予以关注的重点。特别是拉美地区不仅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自然延伸,更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不可或缺的参与方。秘鲁在在2019年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期间签署谅解备忘录,这是一个国家加入“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形式。海关提高政治站位,严厉打击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渠道、重点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国际形象。该案的查办彰显了海关贯彻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落实国家重要战略的执行力。
二是该案是海关保护中小企业合法利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典范。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也是我国创新型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之一。大力支持创新型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创业创新。本案权利人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注册资本仅50万元。海关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启动依申请保护,侵权行为立即得到了遏制,凸显了海关在保护中小民营企业健康成长中的作用。
三是该系列案是海关推动企业自发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体现。海关“龙腾行动”大大增强了企业的维权意识和创新积极性,通过该案件的查办,有效激励了民营小型企业的创新热情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企业积累了维权经验,坚定了维权信心,海关积极培塑权利人,进行一对一的帮扶,协助权利人将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22项全部进行了海关备案,为拓宽海外市场,维护海外市场权益做好准备。
8.市市场监管局、即墨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某服饰批发商店(赵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手提包案
基本案情
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是第30415328号 “GB DAVID”商标和“手提包(Chantillyregister)”(专利号ZL201730114146.3)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2020年4月14日,该权利人向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某服饰批发商店销售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要求进行查处。同时,该公司还以该商店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于4月23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市市场监管局立案受理。
经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2020年3月24日,当事人从广州服装市场一个店铺购入上述与“GB DAVID”品牌手提包款式、外观相似的手提包20个,以“GB DAVID”品牌手提包在抖音上宣传、销售,销售9个,库存手提包11个。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经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被请求人在抖音上作出销售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的意思表示,系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权。被请求人对该事实予以承认。在市市场监管局的调解下,侵权方承诺不再侵权。随后,请求人撤回了处理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实现重组改革后处理的第一起同时侵犯同一权利人的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案件处理过程中,市市市场监管局和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充分发挥各自在专利、商标领域的专业优势,准确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并且相互配合,行政处罚、行政调解双管齐下,以高效、高压态势快速地制止了侵权行为。该案体现了机构改革后专利、商标执法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执法威慑力更强的效果,形成了1+1>2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有力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效能的提升,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9.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侵犯美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美盛公司是第4228482号“美盛”注册商标权利人。2019年12月2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案源线索的通报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中有尚未销售的“复合肥料(高塔造粒)” 18.5吨,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新美盛”字样。经查,自2016年到2019年,当事人在未获得美盛公司“美盛”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连续多次生产、销售标有“新美盛”字样的复合肥料,违法经营额5.4785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产品“新美盛”标识复合化肥18.5吨、罚款5.478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关于商标的使用与商标侵权判断。通过对商标的使用,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才能体现。商标的使用在商标法律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在商标权利的取得、维持和救济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行为,进一步强调了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本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本案中,当事人涉案产品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新美盛”字样,属于使用了与“美盛”相似的商标文字用于相同的商品上,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行为。
二是关于“容易导致混淆”的判断。加强商标执法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首次对“容易导致混淆”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判断的参考因素。本案充分运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调查,最终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第4228482号“美盛”注册商标相关侵权纠纷案国内多有发生,涉案当事人各不相同,均属攀附知名商品意图,本案处理过程中,第4228482号“美盛”注册商标与本案当事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正在法院审理之中,本案的成功查办严厉打击了相关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并直接破获侵权违法行为的源头,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10.市市场监管局处理某设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8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行政裁决案
基本案情
请求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名称为“咖啡桌”、“餐桌”、“梳妆台”等8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某设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犯其8项专利权,于2020年7月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请求人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家具产品,立即删除涉案专利产品相关宣传展示的信息。
2020年7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处理中,市市场监管局对该8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处理。合议组将请求人提供的公证书中被控侵权产品照片与涉案专利图片比对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照片不能反映全部六面视图。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对于涉案的家具来说,根据家具的摆设习惯,有些部位在使用过程中不被一般消费者关注,对家具的设计变化通常体现在易见部分,这些部分具有较大设计空间,其设计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公证书照片中未反映的其余视图不影响对二者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同时,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这些家具的惯常设计,推测出呈对称设计的未反映部分的图案、形状,结合被请求人认可被控侵权产品同专利产品构成相近似的自认主张,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后,认定8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8项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2020年11月,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8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典型意义
该案行政机关发挥其程序灵活、快捷等优势,对8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处理,全部认定侵权,有效节约了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同时,该案还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正常销售、使用状态下容易引起消费者关注的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其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差异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分,从整体上应当判定为二者相近似。该案的办结对今后办理外观设计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孙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