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8日讯 5月6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在青岛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继续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通知》明确,自5月7日起,港澳台同胞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身份证明为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贷款额度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蔺君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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