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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订的遗嘱 为何会无效

两起案例因遗嘱有瑕疵被判无效 律师支招如何写有效遗嘱

“我想立份遗嘱,把自己的身后事交代一下,可不知道该怎么办理”“听说现在立遗嘱的方式有很多种,哪一种比较好操作? ”“我最近看一个法制节目,上面说一位老人立了遗嘱,结果老人去世后他的几个孩子对簿公堂,其中一个说遗嘱有问题,要求法院判决遗嘱无效,怎么样才能确保遗嘱 ‘万无一失’? ”最近一段时间,早报热线82888000接到多位市民打来的电话,咨询遗嘱方面的相关问题。

/ 案例A /

代书遗嘱因“瑕疵”被判无效

家住莱西的于大妈生育了3个子女,2016年4月,于大妈住院期间立代书遗嘱一份并有全程录音、录像,但这份遗嘱最终却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原来是法院在审查这份遗嘱时,发现于大妈立代书遗嘱时医院已经下达病危通知书,从录音录像看,于躺在病床上,鼻子上插着氧气管,神志不清,宣读遗嘱内容时无任何表情,且录音录像有间断。于是法院判决认为不能确定遗嘱是于大妈的真实意思,其所立代书遗嘱无效。

【出场嘉宾】

青岛·东吴家事法律工作室 吴东玲律师

法官对案件中的代书遗嘱效力不予支持,认定为无效,系因代书遗嘱存在明显瑕疵,无法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关系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能否在其死后得到执行,故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能否通过遗嘱得以体现就显得非常重要。《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三十五条对代书遗嘱做出了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

吴律师提醒,立遗嘱人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应当注意代书遗嘱的形式,同时注重见证人的身份资格,一旦遗嘱的形式内容存在瑕疵,或者见证人的人数、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证明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该遗嘱将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立遗嘱人去世后,财产便不能依照其订立的代书遗嘱的内容来分配。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要重视遗嘱的形式要求,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代为订立并见证遗嘱,以防遗嘱因形式存在明显瑕疵而无效,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法得到体现。

/ 案例B /

打印遗嘱具备“条件”才有效

臧大爷育有一儿一女。在臧大爷去世后,臧大爷的儿子提交一份遗嘱,该遗嘱载明,有房屋一套,死后由儿子继承。立遗嘱人处有臧大爷的签名及捺印,同时还有两位见证人的签名并捺印。但臧大爷的女儿对遗嘱不认可,认为遗嘱是打印形成,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为无效。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不能简单以遗嘱形式系电脑打印而认定遗嘱无效,签字捺印是否系本人书写、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判断遗嘱效力的关键。见证人并未看见臧大爷在遗嘱上签字捺印的过程,臧大爷签印是否其本人所为无法确定。于是,法院要求臧大爷的儿子进一步举证,进行笔迹和捺印鉴定以证实遗嘱真实性,臧大爷的儿子不同意,应承担不利后果。该份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的实质要件而无效。

【出场嘉宾】

青岛·东吴家事法律工作室 袁子皓律师

当代社会,电脑打印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很多人在订立遗嘱时,为图方便直接将遗嘱内容打印出来,认为只要自己在后面签字捺印便能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殊不知,《民法典》已经对打印遗嘱的形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故立遗嘱人简单的打印遗嘱,或只是自己在打印遗嘱上签字捺印,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无法成立。在此提醒,立遗嘱人若想要订立打印遗嘱,需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确保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和见证人共同在每一页遗嘱上签字捺印,并注明年、月、日,同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谨慎挑选见证人。(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宋振涛)

责任编辑: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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