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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的“规矩”要注意,这三种情形违法

2021-06-16 15:48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16日讯  建设单位怎样拨付人工费才是合法的?作为建设单位,你是否真正了解其中的“规矩”呢?观海新闻记者从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采访中获悉,日前该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多起项目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存在违法行为,也再一次提醒广大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一定要“合法合规”。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观海新闻记者,此前该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在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每月仅拨付部分人工费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另将约10万元人工费每月拨付至施工总承包方设立的其他账户。面对劳动保障监察员对其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表示很“自信”,认为自身并不存在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

但该建设单位的此种拨付人工费方式属实为一种违法行为。该工作人员表示,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实践中,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拨付农民工人工费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未及时足额拨付。即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二是未拨付至规定账户。即建设单位将全部或者部分人工费用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是混合拨付。即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与工程款混合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而在本案中,该项目建设单位将部分人工费用拨付至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就属于以上第二种情形,违反了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法律规定。据此,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予以该公司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知识延伸

一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或者工资与工程款相混淆,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之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保障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最大程度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发生。(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任晓萌)

责任编辑:管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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