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7月9日讯 今天上午,由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源等1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公开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林某源、程某纠集他人使用个人银行卡为赌博网站转移赌资,涉案金额3900余万元;被告人罗某涛等人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赌博网站转账,仍将本人及收购的他人银行卡提供给上线用于为赌博网站转移资金,交易流水高达人民币2亿余元;被告人吴某富、陈某金、连某、翁某杰、王某等人分别出资成立工作室,伙同其余被告人为赌博网站转移资金人民币1000余万元到3000余万元不等。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源等19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源等1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主动交纳罚金等情节,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林某源等19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七千元至一万八千元不等的罚金。
检察官普法: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区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肖述春)
责任编辑:孙源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