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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筑社会诚信!青岛市检察院发布涉“套路贷”等领域虚假诉讼典型案件

2021-10-15 10:54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15日讯 青岛市检察院今天上午举行“惩治虚假诉讼,共筑社会诚信”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市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举措和典型案例。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部署安排,青岛市检察机关自2019年6月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两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固树立精准监督等新理念,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不断完善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提升虚假诉讼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了平安青岛、法治青岛建设。

据统计, 2019年6月至2021年9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发现民事虚假诉讼线索205件,受理审查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52件。其中,因虚假诉讼行为涉及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143件,共提出抗诉3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6件,法院已裁定再审103件,改判74件;因案件涉及虚假诉讼行为提出审判程序监督、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7件,法院已采纳17件;发现并移送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1件1人,移送普通刑事犯罪线索6件12人。

在专项活动中,办理了全省检察机关首批涉黑恶势力“套路贷”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全省检察机关首例司法确认领域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1件案例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1件典型案例入选《高检院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相关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转发推广。

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取得的成效主要包括——

聚焦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以贯彻落实《民法典》为契机,不断更新检察办案理念、优化监督方式,落实平等保护原则,重点关注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民事案件,当好民营经济发展的“老娘舅”,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两年来,共监督涉及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民事案件14件,共提出抗诉1件、再审检察建议7件、检察建议6件,法院再审已改判或采纳检察建议10件,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全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更实的检察产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虚假诉讼易发多发领域,开展精准监督、深度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两年来,共监督涉及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8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0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件,分别占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总数的54.5%、28%、14%。通过监督,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以办案为引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出发,在加大对虚假诉讼打击力度的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及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企业的沟通协调,共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3件,堵塞管理漏洞,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如结合虚假诉讼领域多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针对保险公司在抵御保险诈骗方面存在的风险防控和信息共享方面的漏洞,向相关保险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结合办案情况进行预防诈骗和风险防控的普法宣传,助推保险行业系统治理,取得较好效果。

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主动发现与相互移送并重,着力破解“线索发现难”。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职能,落实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坚持“一案多查”、以点带面等工作法,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重点关注民事诉讼案件中庭审缺乏实质性对抗等9种情形,深挖关联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形成办案规模效应。同时,联合威海等五地检察机关出台《胶东五市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协作意见》,威海、潍坊等地检察机关向青岛检察机关移送虚假诉讼案件线索3件,受理审查后均提出监督意见。加强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以及同级检察院之间的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结果反馈、联席会议等机制,专项活动以来共移送虚假诉讼线索51件,召开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11次。

挖掘潜力与借助外力并举,着力破解“查证难”。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针对虚假诉讼案件线索逐一制定调查核实方案,综合运用询问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案外人、咨询专家意见、对相关书证委托技术鉴定、查询银行开户或交易记录、工商登记和不动产登记记录等方式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扎实。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工作衔接,提前介入相关刑事案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式及时固定涉及虚假民事裁判关键证据。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引导侦查、协助调查、证据转化等机制,及时提供证据询问提纲,联系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相关证据,将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转化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新的证据”运用。

上下一体化办案与依法监督并行,着力破解“监督难”。市检察院牵头成立虚假诉讼监督专业化办案团队,出台《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案指引(试行)》《民事检察对下业务指导标准》,共专题调研5次、派员对下指导26次、调度情况12次,形成市检察院以线索集中管理、办案力量统一调配为基础,基层检察院发挥办案主力军作用的工作格局。同时,经调查核实,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视情运用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对需要执行回转的,及时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背后的保护伞。

制度约束与跟踪督促并进,着力破解“纠正难”。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会签共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规范文件,明确信息互通与协调查办案模式,形成信息共享、联网查询、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协作配合机制,持续攻坚虚假诉讼的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全市检察机关建立或牵头与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工作机制7项。今年,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虚假诉讼类案检察建议,市中级法院回函采纳并出台《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加强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规定》。同时,市检察院出台《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跟踪监督标准》,对提出的民事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安排专人与法院对接,推动依法及时启动再审、执行回转等程序,让人民群众共享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案一:孙某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虚假诉讼监督案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理的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领域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结合案外人举报,深入调查核实,认定案涉调解协议系当事人恶意串通达成,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撤销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了案外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孙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购房协议,李某返还孙某购房款306万元、支付违约金60万元。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孙某持该民事裁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外人举报案涉双方伪造房屋买卖合同,通过虚假诉讼获取法院民事裁定进而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侵害其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查明涉案购房协议内容存在矛盾,协议存在两个落款日期,两个日期均与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时间和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存在不符之处,双方存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履行民间借贷担保的高度可能性。遂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撤销该案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牢固树立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围绕案涉购房协议内容矛盾之处深究细查、抽丝剥茧,最终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撤销该案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维护了司法公正,也维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案二: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套路贷”刑民交叉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出借人制造银行流水造成案涉款项已全部借给借款人的假象,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虚假诉讼,最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避免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李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后张某向李某银行账户汇款30万元,到账后李某提取30万元现金。李某主张收款后又按照张某要求将30万元现金交付张某指定的收款人刘某,但张某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0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张某、刘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中,发现案涉民事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遂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理。民事检察部门及时介入,结合公安机关对张某、刘某的讯问笔录和银行流水等证据,查明张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30万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遂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张某、刘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审判机关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原审判决并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为李某避免经济损失30万元。

本案中,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强化工作衔接,健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等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对涉“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对接,从中发现刑事犯罪背后的虚假诉讼民事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推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检察机关推进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案件线索同步发现、双向移交、协同办理的有效探索。

案三:蔡某某与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民事调解书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侵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属于虚假诉讼,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罪线索。最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关当事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移送审查起诉,为真正权利人避免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蔡某某与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蔡某某与某公司自愿解除厂房、场地转让合同,某公司给付蔡某某土地房产转让款862万元、违约金300万元。检察机关在走访时发现该案件线索,初步审查发现本案标的额较大,双方当事人庭审调解时无对抗,案件立案第二天调解结案,有虚假诉讼可能,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经调查核实,发现案涉厂房、场地买卖合同是伪造的,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存在亲戚关系;原审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李某并非公司员工,其没有代理资格。最终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某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同时,检察机关发现相关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遂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目前该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本案中,检察机关落实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坚持重点审查与全面审查、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不仅全面审查民事调解案件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还依法移送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线索,进一步拓展了虚假诉讼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等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白树文)

责任编辑: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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