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17日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饼干、蛋制品、豆制品、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食用农产品、饮料和水产制品共13大类食品2189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糕点、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5大类食品28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其他污染物超标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潍坊市银座集团临朐华兴商场有限公司蒋裕超市销售的来自临朐县冶源镇杨善村赵长宝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二)济宁市汶上县永顺超市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枣庄市枣庄高新区兴仁红艳农产品销售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枣庄市枣庄高新区兴仁小伙百货店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菏泽市郓城县卓越副食超市销售的来自孙念才的绿豆芽和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枣庄市市中区老徐菜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水乡蔬菜店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济南市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济阳李庄郭学顺的韭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九)枣庄市市中区杨宁食品超市解放路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菏泽市郓城利民商场魏一府销售的来自庞广民的韭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一)枣庄市峄城区通腾菜店销售的韭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二)菏泽市牡丹区万城超市销售的韭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三)泰安市宁阳佳悦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四)滨州市惠民县孙武街道百轮综合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和克百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五)淄博市淄博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洪山店销售的来自淄川区龙泉镇三合养鸡场(王涛)的鲜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氧氟沙星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滨州市山东九海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即食海蜇,经滨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发现,其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九海水产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安丘市万佳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安丘市万佳百货有限公司(食品部)生产的手工大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济南市山东彩惠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王哥庄大馒头,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彩惠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济南市济南优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银都店销售的绿豆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五)济南市平阴县于化梅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为济南大润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味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青岛市青岛胶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福州南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礼季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岁岁酥掉渣煎饼(花生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一)烟台市莱山区邱源水产店销售的标称为烟台优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炭烤鱿鱼仔,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菏泽市东明县虎得烩面馆使用的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菏泽市成武县多禾馅饼店使用的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泰安市宁阳县回味从前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菏泽市牡丹区邓硕粥铺使用的方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济南市济南优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银都店销售的绿豆糕,富马酸二甲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青报全媒体记者 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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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不合格,罚款4000元!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17日讯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今年第16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崂山区宝光馒头店生产经营的“大馒头”经省级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最后对该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经查,当事人共加工成品馒头35公斤。其中网下实体店销售了33.5公斤,每公斤 5元。共计货值金额5x33.5=167.5(元),网上订单(抽样)是1.5公斤,共计24.9元。馒头货值总金额 167.5+24.9= 192.4(元)。由于当事人的生产加工成本无具体数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加工的馒头已全部售出,无库存不合格馒头。销售商也已全部销售完毕,不合格馒头无法召回。
当事人加工的馒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为小作坊,产品不合格主要原因为当事人加工时加入了脱氢乙酸钠所造成的。2020年7月16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已整改完毕。(青报全媒体记者 傅春晓)
责任编辑:岳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