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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企业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审核发放工作通知》政策解读

2022-01-06 17:22 青岛市人社局  

1.制定2021年度企业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政策的依据?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2021〕14号文件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33号)等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结合2020年以工代训政策实施以来发现的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度企业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审核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哪些企业可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答:对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大型企业,在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目前仍在本企业就业(以投缴社会保险为准)的,可按规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3.以工代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青人社字〔2021〕105号文件规定,2021年的企业新吸纳人员以工代训补贴,统一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4.企业如何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1〕105号文件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了以工代训补贴信息系统,以工代训补贴申请实行“不见面、零跑腿”全程网办。企业可于2021年12月15日开始进行补贴申请,补贴申领受理时间截至2022年1月20日。自2022年1月21日零时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关闭网上申请入口,停止受理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应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申请补贴时当月(或上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材料。

5.中小微企业的划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1〕105号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6.企业新招用2020年院校毕业生,是否可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1〕105号文件规定,企业新招用2021年院校毕业生的,只要办理就业登记或社保登记时间(以较早时间为准),在毕业生离校后(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即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7.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大型企业如何认定?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1〕105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大型企业,是指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有6个月(及以上)月营业收入(以提供给税务部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较2019年月平均值下降20%(不含四舍五入进位计算)及以上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大型企业。

8.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五类行业企业?

答:主要参照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应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对能够提供自2019年以来进出口业务实绩证明材料的企业,也可认定为外贸企业。

9.企业新吸纳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是否可以申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企业新吸纳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不符合青人社字〔2021〕105号文件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的规定人员范围,因此,企业新吸纳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不给予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10.对于无法提供银行发放工资对账单的企业是否可以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1〕105号文件规定,对于无法提供银行发放工资对账单的企业,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11.如企业提供材料不全或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的,如何处理?

答: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企业的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材料时,如发现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不全或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的信息不准确或不真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时,可将补贴申请退回并告知退回原因,待企业修改信息或补正证明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请。

12.以工代训补贴申领时间和政策实施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1〕105号文件规定,2021年度企业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受理期延长至2022年1月20日。

13.民办非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答:民办非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提报有关资料,经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符合青人社字〔2021〕10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14.在青人社字〔2021〕105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企业新吸纳人员原为同一法人所属企业职工的,是否可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答:以工代训补贴是用于支持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或者新增的就业岗位给予的补贴。对于同一法人所属企业职工,在所属企业之间相互交流的,实际上没有新增就业岗位,因此,不给予企业新吸纳以工代训补贴。

15.在青人社字〔2021〕105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答:在青人社字〔2021〕105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新吸纳青人社字〔2021〕105号文件规定范围内人员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16.新吸纳劳动者如何认定?

答:青人社字〔2021〕105号文件规定,新吸纳劳动者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招用,与企业依法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本年度首次在本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在本通知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又被该企业重新招用的,不认定为新吸纳劳动者,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17.劳动者发放工资企业与社保缴纳企业不一致的,是否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答:青人社字〔2021〕105号文件规定,对劳动者发放工资企业与社保缴纳企业不一致的,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18.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与其他职业培训补贴是否可以重复申领?

答:青人社字〔2021〕105号文件规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18号)文件规定的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以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与企业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19.中央省驻青企业是否可以在我市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答:青人社字〔2021〕105号文件规定,中央省驻青企业在我市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能够按要求提供有关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材料,且符合青人社字〔2020〕11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区(市)申领以工代训补贴。其中,驻青企业为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单位),但在我市申报纳税和缴纳社保费的,可以以本机构名义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20.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企业)是否可以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答:劳务派遣企业新招人员为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可以按规定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新招用人员后,向中小微企业或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派遣的,由承担用工成本并实际用人的企业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企业申领补贴时需提供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派遣协议,并附派遣人员名单及相关工资发放证明。新招用人员后,将人员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不给予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责任编辑: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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