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4月22日讯 近日,有市民在观海新闻客户端“直通12345”平台咨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能否全部报销?”
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
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个人需按照自负比例先负担一定的费用,再纳入医保按规定报销。另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不予报销;超过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费用,不予报销。(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