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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盘活企业资产......黄岛法院发布“服务新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件

2022-05-20 21:10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20日讯 黄岛区法院今天召开服务新区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黄岛法院服务西海岸新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近年来,黄岛法院在新区工委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勇于担当作为,锐意改革进取,为新区当好全市高质量发展龙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该法院以“司法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强化使命担当,深入完善司法服务保障举措,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示范引领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黄岛法院此次发布15个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将法律精神传播给社会公众,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全社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水平,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推动法治新区建设再上新台阶。(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刘阳阳)

案例一

赵红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红等人自2001年起在某市场通过经营“洗头房”的方式进行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于2007年年底逐步确立了在该市场“一家独大”的地位,发展成了以赵红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转租“洗头房”获取差价、强迫“卖淫业”店主交纳保护费、从卖淫女的卖淫行为中进行营利抽头等手段实现对该市场“卖淫业”的非法控制。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先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赵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性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赵红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本案系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青岛市两级法院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打响了青岛市扫黑除恶第一枪,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二

熊某某等7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严厉打击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熊某某与王某某等7人成立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招募多名业务员和女主播,由业务员冒充女主播身份,编造虚假的护士、幼儿园老师等主播信息,在“探探”“陌陌”“微信”等社交软件上添加男性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进入直播间观看直播。而后,通过编造恋爱关系、女主播过生日、与平台解约要完成任务、身体不舒服、与其他主播PK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后购买虚拟礼物送给女主播。该团伙先后诈骗上百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1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等7人利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的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财物,构成诈骗罪,依法分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熊某某公司内其他主管、业务员、女主播均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打击新型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网络直播成为新兴热门行业,为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捷和欢乐的同时,也让传统诈骗搭上“快车”,演变成为诈骗手法更加多样、危害后果更加严重的电信网络诈骗。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的诈骗行为,为网络空间架起高压线,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提醒广大用户增强辨别能力、提高防骗意识,不要轻易支付财物。

案例三

罗某某高空抛物罪案

——对高空抛物行为依法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罗某某酒后在黄岛区某小区6楼一户内,通过厨房北窗户向楼下扔电饭锅、炒菜锅、玻璃锅盖、菜刀、瓷菜盘等物品,致使该楼下两辆轿车不同程度受损,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将高空抛物行为定罪量刑的典型案例。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设“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也是高空抛物入刑后,新区判决的首例高空抛物犯罪案件。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黄岛法院依法审理高空抛物犯罪案件,体现了对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该类不法行为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充分彰显司法在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方面的实招与实效。

案例四

高某与黄岛区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司法确认案

——以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高某在黄岛区开办石子厂,从事石子加工经营,对当地山体造成了严重破坏,经评估仅森林资源资产损失即达230余万元。在追责过程中,高某主动与黄岛区政府协商并提出修复意见,区政府同意高某以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经评估和预算,最终修复费用控制在318.8万元,由高某自行完成修复工作,由区政府对修复工程进行验收。

黄岛区政府与高某达成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并申请法院司法确认。黄岛法院受理后,通过公告、现场勘察、听证会等多种方式,确认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遂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赔偿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本案系制度施行后,青岛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开启“以补代罚”修复生态新模式,为加强生态修复、建设美丽新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五

某(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以破产重整方式盘活企业资产实现高质量发展

【案情简介】

某(青岛)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占地面积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是集商业、住宅、娱乐及酒店于一体的大型滨海城市商业旅游综合体。但近几年该公司因财务困境发展停滞,引发融资违约、拖欠工程款等系列问题,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本案资产体量达60多亿元,涉及债务规模近74亿元,各类债权人300余家、购房业主近1400户、商户近300户,面临很大盘活压力。法院迅速准确识别企业重整可能性,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受理该企业破产重整案。

案件办理过程中,黄岛法院大胆创新,批准公司继续经营,通过“边营业边重整”的模式,破解企业重整期间发展难题;通过落实府院联动机制,破解资金监管、税收债权申报、不动产查封解除等诸多难题;通过充分保障债权人受偿率,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监督,破解重整计划表决通过难题。最终,重整计划草案于2022年1月18日通过,1月20日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并终止某(青岛)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西海岸新区迄今为止最大的破产重整案。黄岛法院坚持党委领导、府院联动,在司法程序引导规范的前提下,抓住关键难题分类击破,实现了通过破产重整盘活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有力维护了经济秩序,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

常州某公司诉某化学(青岛)公司、某科技股份公司系列经济纠纷案

——把调解贯穿审判全过程护航大项目顺利投产

【案情简介】

原告常州某公司与被告某化学(青岛)公司签订3500万元的干燥机买卖合同,后双方因货物质量和货款给付等产生纠纷并互诉至法院。另外,被告的母公司与原告在其他地区也涉及诉讼。考虑双方在化工行业的重要地位及具体案情,法院确立了推进调解、实质解纷的思路,并通过现场勘验取证、组织5次开庭和20余次调解,推动双方不断缩小争议,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为被告更换全部主要设备,被告支付货款,连同双方在其他法院的纠纷一并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诉讼调解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相关项目是山东省首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高端化工项目,也是青岛市近年来投资最大的工业项目之一,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院长靠前调度、分管副院长抓落实,法官全程跟进,把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始终,实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并重。

案例七

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

胶南市某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擅用注册商标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独占使用第10536544号“永和豆浆”、第4033258号“”等七个注册商标。被告胶南市某永和豆浆店未经原告许可授权,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在店招门头、玻璃门、菜谱上使用“永和豆浆”字样。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胶南市某永和豆浆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第10536544号“永和豆浆”、第4033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菜单、餐具上将 “永和豆浆”字样单独使用,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合考虑原告的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时间、规模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永和”本应是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豆浆”本应是个体工商户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但是将这几个字组合在一起使用时,“永和豆浆”四个字从含义到发音等更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解。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取引人误解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

案例八

某企业(中国)有限公司诉某橡胶有限

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准确认定违约责任依法化解涉外商事纠纷

【案情简介】

香港注册登记的某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企业)向某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橡胶公司)购买越南产橡胶一批,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了标的、质量、价款、装船日期、违约责任等。涉案橡胶装船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装船时间一个月左右,期间某企业多次询问船期,并催告交付货物。货物装船及到港后,某橡胶公司催促某企业付款买单,遭到拒绝。某企业以某橡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供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合同约定的装船期过期之后询问船期,不应视为原告同意延期交货。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未提前向买方提示提单信息,也未提前告知到港日期,而是于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过后装船,到港后直接通知买方交货,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享有法定解除权,从解除通知到达时合同即解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审理涉外商事纠纷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典型案例。2018年,“一带一路”倡议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为我国的国际沟通与贸易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东南亚地区自古就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重要的橡胶进口地区,但近年来国际橡胶市场价格波动巨大,产生了许多跨境商事纠纷,如何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指导原则,准确、高效地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正确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审视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本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九

冯某某诉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维护公平诚信的房屋买卖秩序

【案情简介】

冯某某认购了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公寓一套,缴纳首付款33万元,后该项目因涉及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并经行政诉讼认定构成虚假宣传。冯某某以认购涉案房屋系被欺骗和误导为由,将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的认购及买卖协议,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查实被告在涉案项目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因被告的销售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应推定向包括原告在内的不特定购房者宣传,除非被告有充分证据反驳。被告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欺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开发商对其虚假宣传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典型案例。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比较普遍,购房人往往只能通过开发商宣传这一单一渠道进行了解,作为卖方的开发商,应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恪守商业道德,科学、合法、真实、准确的发布广告等宣传信息,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判决,基于追求公正的价值原则和践行诚信的价值准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公正作出裁判结果,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十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青岛管理站诉

韩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违法侵占军事用地的应返还

【案情简介】

位于黄岛区某村的330平方米土地为军事用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青岛管理站(以下简称“青岛管理站”)管理使用。韩某某未经青岛管理站允许,擅自将该军事用地占为己有,私建房屋等地上附着物。2019年,由于国防驻扎需要组织清退违法占用者,经当地村委、镇政府多次要求,韩某某均以要求赔偿地上附着物损失为由不予退还。青岛管理站遂诉至法院,请求韩某某停止违法侵占行为,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属青岛管理站管理的军用土地,韩某某在未经青岛管理站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占有涉案土地并建设房屋,侵害了青岛管理站的合法权利。韩某某要求青岛管理站给予经济补偿,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令,韩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退还土地,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障国防军队建设的典型案例。西海岸新区承担经略海洋、融合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驻区部队众多,很多军事用地因历史原因被老百姓非法占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造成了极大困扰。法院坚持公正高效司法,依法维护了驻区部队的合法权益,对促进融合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十一

某公司600余名职工系列劳动争议纠纷案

——运用调解方式妥善化解重大群体纠纷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600余名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员工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法院共受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410件,涉案标的约6亿元。考虑到涉案劳动者众多,黄岛法院确立了调解的工作思路,通过从仲裁委调取60多本卷宗,对19箱证据材料逐一核实,进行10余次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全面分析掌握案情,为开展调解打下坚实基础。调解过程采取以法院调解为主、劳动仲裁跟进的方式,历经三个多月20余次调解,公司与劳动者签署调解协议,该系列案件全部调解结案,尚在劳动仲裁的200多件案件以同样的调解模版签署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西海岸新区迄今为止标的额最大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秉承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审理与调解并行,坚持司法与仲裁联动配合,推动诉讼案件与仲裁案件一并实质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新区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十二

张某某与青岛某公司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区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内涵与边界

【案情简介】

张某某乘坐青岛某公司公交车期间,因疫情防控登记要求与驾驶员发生争执,行驶途中张某某昏倒。驾驶员立即停车查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组织乘客下车送往医院。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张某某的家人以驾驶员未采取足够紧急救护措施为由,将青岛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对张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车驾驶员要求张某某扫码登记乘车,无过激言语且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张某某晕倒后,司机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组织乘客下车,开车准备前往医院,该行为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不存在过错。原告诉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合理认定公共汽车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典型案例。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依法裁判,坚决同“和稀泥”做法说“不”,避免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维权“万金油”,切实杜绝“谁受伤谁有理”的滥诉行为。

案例十三

第三人杨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外人恶意取得的财产不排除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杨某某驾车将卢某某撞伤,2015年经法院判决,杨某某赔偿卢某某交通事故损失共计85万元。杨某某在黄岛区有两套房屋,2016年将其中一套房产登记在13岁的儿子杨某名下。2018年黄岛法院裁定查封涉案房产。执行案件的案外人杨某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该房经全家人一致同意分给自己,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应解除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分家”时原告仅13岁,不具备分家的年龄和条件,也未单独立户、居住。债务人杨某某“提前分家”显然降低了自身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便已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子女名下,也不改该房屋属于家庭财产的性质和状态,不得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提前转移财产的典型案例。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中,被执行的财产虽在案外人名下,但该财产权利来源是否合法亦在审查范围内。本案债务人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应当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仍将家庭财产转移至儿子名下,应属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对于此类行为,法院将坚决予以打击,被执行人应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小聪明”终究逃不过法律的火眼金睛。

案例十四

5个村庄2000亩耕地腾迁执行案

——依法高效执行助力乡村振兴

【案情简介】

原告5个村委会与被告某农业发展公司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土地、支付欠交费用及逾期占地使用费。判决生效后,公司未主动退出,也未返还土地,5个村委会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承包人已失联,地上种植的葡萄等作物处于无人管护状态,若不及时处置将产生更大损失。经多番研究调度,黄岛法院果断决定拍卖地上附着物进行偿债,所有地上附着物拍卖成交并清点移交后,将土地交还村委会管护。此外,黄岛法院在得知买受人想投资经营该宗土地的意愿后,主动与村委会沟通,积极引导双方就承包经营达成意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高效执行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盘活闲置耕地,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黄岛法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通过及时有效的执行措施,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胜诉权益,为春耕生产赢得了宝贵时间。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强化使命担当,延伸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土地盘活经营,为西海岸新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十五

某汽车装饰布有限公司及青岛分公司与青岛某动漫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异议案

——善意文明执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案情简介】

原告青岛某动漫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汽车装饰布有限公司及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债权(应收货款)、土地使用权一宗、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保全金额1500余万元。黄岛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将被告上述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被告提出异议,因其账户资金冻结导致公司经营不能正常进行,400余名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部分合作面临终止,对企业存活产生重大影响,请求对其债权(应收货款)和银行存款解除冻结。审查中,异议人提交价格评估报告书,被查封土地上的厂房估价3000余万元,足以保证所保全的金额。同时,异议人同意将已实际冻结的存款200余万元先行划拨至法院进行保全。

法院经审查,裁定变更保全措施,划拨冻结资金至法院后对该账户解除冻结,同时解除对应收货款的冻结,用以支持异议人公司的日常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典型案例。执行案件中采取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对各方当事人特别是经营性企业的影响重大,在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精神,黄岛法院坚持在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各方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找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措施对各方的生产影响,实现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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