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1月30日讯 “车辆能否加装部件?加装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吗?”近日,有市民致电本报舆论监督热线,咨询车辆加装部件相关问题。
记者从青岛交警了解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事项的,加装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部分情形下,车辆加装部件,车主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显示,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