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27日讯 莱西市法院日前召开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通报莱西法院2023年上半年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基本情况,发布《优化法治营商环境20条措施》及10件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莱西法院扎实开展“深化司法作风能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以“质效提升年”为抓手,守正创新,苦干实干,在凝聚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思想共识、抓实审执重点工作、坚持能动司法护航企业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这是其中部分典型案件——
案例一
“首违不罚”柔性执法彰显司法温度
——青岛某包装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包装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辆电动叉车未经检验登记、无操作人员证,遂现场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该公司收到指令书后,将涉案叉车做报废处理,购置了经登记检验合格的全新叉车并申请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续作出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诉至法院。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惩戒性措施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从而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行政处罚法》中的“首违不罚”制度,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具体体现。案涉公司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综合考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因素,判决撤销案涉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把握“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推动行政机关在适用惩戒性措施上保持克制,通过包容审慎的监管行为,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接受教育,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达到更加理想的监管效果。容错纠错机制,以对行为主体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
案例二
两级法院联动执行,护航重点项目顺利落地
——青岛某银行与青岛某包装公司金融借款执行案
【案情简介】
青岛某银行与青岛某包装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莱西市姜山镇的一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已被依法拍卖,买受人后续开发项目为北京汽车制造厂零部件产业园项目,但被执行人长期占用涉案土地、厂房,拒不交付,并多次以暴力方式阻挠法院执行,极大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实体经济项目施工进程。为保证项目顺利落地,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莱西法院配合上级法院,依法对上述土地及厂房进行强制腾迁。在两级法院联动执行的强大震慑下,某包装有限公司于当日将厂房内大部分生产设备及原材料清理运出,顺利腾迁面积达15万平方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也是青岛引进的首个一线品牌整车制造全资质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大、影响广。两级法院联动执行,依法强制腾迁已拍卖成交土地,保障项目顺利落地投产,填补了青岛整车制造总部企业的空白,推动了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三
刚柔并济助推月湖公园改造提升
——莱西市园林某服务中心与王某等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
该案涉及的月湖公园改造提升项目位于莱西市区中心,公园始建于1984年,占地675亩,被评为“青岛市十佳景点”和国家3A级旅游景区。但因园内动物园及10余名租户在合同到期后拒绝腾迁,导致月湖公园改造提升项目迟迟无法动工。
莱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针对不同腾迁标的,采取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针对活体动物(包含多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腾迁,莱西法院主动对接青岛市动物保护部门商讨动物抓捕搬迁难题,成功避免了动物应激反应自伤、伤人事件发生,腾迁过程中动物无一伤亡。针对游乐设施租户腾迁,莱西法院考虑到原定中秋、国庆期间腾迁会造成租户较大损失,也影响游人游园体验,权衡各方利益,推动被执行人双节后主动履行腾空义务减少经营损失。针对节后部分拒不腾迁的租户,莱西法院作出《预罚款通知书》《罚款决定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腾空义务,涉及的14件执行案件在两个月内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莱西法院秉持刚柔并济执行理念,针对不同腾迁标的,采取针对性执行措施,为月湖公园片区改造提升项目开展按下“快进键”,推动月湖公园成为大型综合性城市公园,助力莱西城市品质提升和人居环境改善。
案例四
打击制售伪劣种子犯罪,优化种业领域营商环境
——李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案情简介】
“红某川”为无锡某种业公司知名胡萝卜种子注册商标。2021年6月始,李某低价购买伪劣胡萝卜种子,自行灌装,冒充正规“红某川”品种胡萝卜种子对外销售。王某通过他人以每罐75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买了100罐假冒“红某川”品种胡萝卜种子,种植于其承租的82.83亩土地中,为此造成损失人民币289905元。经农业农村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涉案胡萝卜种子指纹图谱与对照样品“红某川”胡萝卜种子指纹图谱不一致。无锡某知名胡萝卜种业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确认涉案胡萝卜种子为假冒产品。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红某川”品种胡萝卜种子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行为既侵害了种植户和制种企业的切身利益,也给农业生产用种带来潜在隐患。重拳打击制售伪劣种子犯罪,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利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对违法犯罪行为强力震慑,提高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而优化种业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
烂尾楼项目重启,诉前调解助力开发商回款
——青岛某置业公司诉张某等50余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莱西某镇政府招标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并与村民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约定置换房屋后多余面积由被拆迁村民补交相应价款。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建方在完成社区主体建设后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项目遂被搁置,成为烂尾楼。为安抚村民,镇政府于2014年8月将房屋钥匙交付,200余户村民陆续装修入住,但因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严重匮乏等原因,房屋始终无法办理产权登记。2017年,青岛某置业公司取得该小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继续投入建设,并于2022年初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但部分村民及购房者认为该房屋搁置时间过久,不愿支付剩余房款,青岛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诉前调解有助于企业及时回笼资金,主动与涉案村民及购房者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部分当事人与某置业公司达成诉前调解,支付了房屋尾款并顺利“领证”。目前,该系列案件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22起,成功帮助企业回款27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法官坚持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妥善化解开发商回款困境,保障了购房村民的合法权益,在诉前使购房人与开发企业达成共识,实现“双赢”。通过延伸服务积极作为,在妥善化解涉群体性纠纷的同时也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维护了地区社会经济稳定,为“保交楼、稳民生”的现实需要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谭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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