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30日讯 胶州法院近日发布涉外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该法院上合涉外知产团队审理的上合示范区内跨境电商合作经营纠纷第一案等。
在此选择其中部分典型案件。
案例一 “以保促调”“以调促执” 一揽子化解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及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青岛某海绵制品公司诉被告林某、刘某、第三人服装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青岛某海绵制品公司(美国独资)向青岛某服装公司(下称服装公司)供应制作女士内衣罩杯海绵,因服装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海绵制品公司诉至胶州法院,要求服装公司支付货款139万余元。服装公司辩称使用海绵制品公司提供的海绵制作罩杯后,出现成衣被染色变黄情况,反诉要求海绵制品公司赔偿服装公司损失170万元。因服装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海绵制品公司产品质量有问题,判令服装公司支付海绵制品公司货款170万元,并驳回了服装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海绵制品公司以服装公司原股东刘某、高管林某(刘某之夫)转移服装公司资产,利用股东身份侵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胶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二人对服装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申请法院对该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等保全措施。法院以此作为突破口,从减少诉累、尽快收回款项、减少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角度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若被告林某、刘某按照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自愿撤回对服装公司的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服装公司、林某、刘某所有财产的查封;如果二被告未按时履行,海绵制品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对服装公司及林某、刘某进行合并执行。后,林某、刘某按照调解协议按时履行了还款义务。
典型意义
青岛某海绵制品公司是美国某公司在上合示范区投资的外商独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系我国台湾地区居民。为高效审结涉外纠纷案件,胶州法院成立上合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团队,为辖区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本案的顺利解决首先建立在查明林某、刘某存在利用股东身份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上,通过“以保促调”“以调促执”的方式,将面对面调解和背对背调解相结合,从各方当事人减少讼累、实现债权、减少影响等立场出发,最终通过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对审执案件进行了一揽子的解决,达到了通过调解保障执行的效果。
案例二
怠于验收或在异议期内未提质量异议应视为通过验收
——青岛某设备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基本案情
原告青岛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机械公司(丹麦独资)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青岛某机械公司向青岛某设备公司购买ABB机器人设备,青岛某设备公司依约交付了设备,但青岛某机械公司尚欠尾款未付,故青岛某设备公司向胶州法院起诉,要求青岛某设备公司支付欠付货款70万元。紧接着,青岛某机械公司也以青岛某设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称青岛某设备公司供货的ABB机器人设备未安装防撞系统,导致机器人无法使用,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70万元并承担公司另行采购费用、律师维权费用共计227万余元。法院认为,该两起案件系因设备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卖方要求买方支付拖欠的货款,买方则认为卖方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投入使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予以解除,故将两起案件合并审理。
两案的争议焦点是青岛某设备公司向青岛某机械公司交付的设备是否应视为经过验收。青岛某设备公司交付设备的时间是2017年5月29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备到货后30日内通过最终验收。而青岛某机械公司在青岛某设备公司催款后于2019年5月6日才告知对方机器人设备未完成安装与验收,向本院提起诉讼时早已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期,且该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因此,青岛某机械公司在约定验收期间怠于或未通知青岛某设备公司设备不符合约定,应视为通过验收。承办法官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希望促成双方调解,未果。最终法院判决青岛某机械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青岛某设备公司支付剩余50%的货款700 000元,并判决驳回青岛某机械公司对青岛某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青岛某机械公司不服上诉,青岛中院经过二审审理,维持一审裁判结果。
案件虽经终审判决,但双方又因发票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并未实现“事了”,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青岛某设备公司开具发票的同时,青岛某机械公司将70万元的设备款及青岛某设备公司未起诉的1.5万元设备款支付给了青岛某设备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是最常见的一方主张欠付货款,另一方主张质量问题。本案争议焦点为卖方交付的设备是否应视为经过验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青岛某机械公司在约定验收期间怠于验收,亦未通知青岛某设备公司设备不符合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时亦早已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应视为通过验收。但是承办法官并未一判了之,而是在判决生效后继续与双方进行沟通,协助处理发票及未诉款项,最终促成双方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效果。
青岛某机械公司是一家落户上合示范区的丹麦企业,案件经过胶州、青岛两级法院审理,本案一审由胶州法院上合涉外知识产权团队审理,二审亦依托上合示范区涉外巡回审判庭完成,开庭地点均在位于上合示范区内的上合法律服务保障中心,成功实现涉上合案件就地化解,真正做到了“纠纷不出上合示范区”。该案的成功化解,有力地体现了两级法院聚焦上合示范区和企业发展需求,加强涉外巡回审判,做好审判延伸,为上合示范区内企业提供更专业、更高效的涉外司法服务。
案例三
合作经营者因售假导致跨境电商抖音店铺被封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香港某公司诉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合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香港某公司与抖音平台签订《外贸跨境电商入驻协议》,成功注册某海外旗舰店。同时,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抖音跨境电商的规则要求,由上合某公司作为该跨境电商企业的境内服务商。2021年4月海南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上合某公司共同签署《抖音全球购合作合同》约定:海南某公司提供美妆货源,通过某海外旗舰店进行销售,并按照交易额的1%支付给香港某公司作为店铺使用费用;海南某公司应保证在使用期店铺的正常运转,不得影响店铺的扣分、评分,导致店铺无法参加活动报名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由海南某公司承担;海南某公司在使用期不得销售法律禁止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对此产生的风险由海南某公司负责;上合示范区为合同履行地。2022年6月份,海南某公司通过某海外旗舰店销售其货源时,因“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仿制品/出售盗版商品”,被抖音平台认定违规,被扣除严重违规积分12分,扣除保证金20万元,并被处以商品封禁、停止结算、冻结货款、店铺清退的处罚,导致某海外旗舰店的账户中香港某公司574759元的货款无法结算。香港某公司将被告海南某公司、第三人上合某公司一并诉至胶州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胶州法院涉外审判团队组织双方进行互联网审理,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海南某公司因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仿制品/出售盗版商品,导致香港某公司的某海外旗舰店被抖音平台封店,给香港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海南某公司同意支付香港某公司赔偿款65万元,案件得到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这是胶州法院上合涉外知产团队审理的上合示范区内跨境电商合作经营纠纷第一案,各方当事人选择上合示范区内企业作为境内服务商,体现了跨境电商企业对上合示范区营商环境的肯定。本案中,某海外旗舰店因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仿制品、出售盗版商品,触犯了我国商标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某海外旗舰店的注册者香港某公司,有权要求海南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利益。
跨境电商作为发展速度最快、潜力最大、带动作用最强的外贸新业态,不仅是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建设贸易强国的新动能。这既是战略机遇也是风险挑战。因此,胶州法院坚持以法治第一保障服务发展第一要务,及时关注侵权商品“渠道漂移”现象,通过切口小、落点实、靶向准的“组合拳”,加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朱海龙)
责任编辑:刘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