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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减刑、假释公正透明!青岛中院通报这些典型案件,请公众监督

2020-12-10 14:36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10日讯 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中院2020年减刑、假释工作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青岛中院辖区内有青岛监狱和北墅监狱2所监狱,截至2020年11月,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213件,其中三类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类犯罪)减刑、假释案件96件。

今年以来,青岛中院不断推动智慧化平台的建设与完善,构建减刑、假释工作监督制度,努力实现减刑、假释工作全方位、多层次深入改革。严格统一裁判标准,着重细化裁判要点。减刑工作严格依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四个方面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工作细化“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认定标准。对三类犯罪,严格审查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断推进庭审实质化,逐渐扩大开庭的范围和比例。探索假释审判机制,规范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不断完善假释罪犯出境管控备案制度,做好与社会帮教、社区矫正和社会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2020年,青岛中院假释适用率位于全国前列,案件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

为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公正规范、阳光透明,青岛中院还严格落实监督制度,对2018年至2019年度审结的全部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自查,通过检察机关逐案出具减刑、假释检察意见书、出庭意见书,推进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深入贯彻“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发布;凡是三类犯罪案件罪犯减刑、假释的,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

结合工作实际,青岛中院不断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实现了裁判文书辅助生成及线上备案审查,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大幅提升。积极推进科技法庭建设,进一步优化三处科技法庭配置,狱内法庭加载四级法院信息传输软件。深入开展远程开庭工作,及时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三类犯罪案件一律进行远程开庭。

青岛中院从2020年1月至11月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取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发布,包括4个依法不予假释的案例及6个减刑依法从严案例。

在此选撷其中部分案件。

【案例1】

对罪犯薛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涉枪、涉毒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牵连,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罪犯薛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减刑一年,2014年7月减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月减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1月减刑九个月,2019年7月减刑九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书,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3次。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犯有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社会危害性大,且寻衅滋事犯罪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指使,假释考验期内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薛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2】

对罪犯汤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影响恶劣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罪犯汤某某,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三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汤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书,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4次。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汤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从犯罪情节来看,该犯系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策划并聚众强行闯入他人公司,公然打砸设备,破坏矿井,阻止施工,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所聚集人员中有15人暴力对抗公安执法,犯妨害公务罪,社会影响恶劣。综合考查,该犯不符合假释的条件。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3】

对罪犯于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确有能力而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罪犯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于2020年1月2日被判令赔偿交通肇事犯罪受害人及家属952931.5元。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的民事赔偿义务全部未履行,且不能证明无履行能力。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民事赔偿义务,不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于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4】

对罪犯张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侵犯儿童人身权利,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罪犯张某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7年10月减减刑六个月。已执行刑期六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4次。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均为幼女,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并且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不予假释。(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何文婕  吕 佼)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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