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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邱帮问|“一裁终局”仍有两类救济方式

原创 2025-10-15 15:41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10月15日讯 近日,青岛仲裁办党组书记、主任王振东做客民生在线直播室,围绕“树牢以当事人为中心理念 推动'亲和仲裁'具象化”主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民生观察员:不少市民咨询,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能否再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后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吗?

王振东首先向大家明确,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这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重要特点——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但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一裁终局”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对裁决结果不满或认为裁决存在问题时,完全没有救济途径。从仲裁工作实践及法律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类救济方式:一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是在执行阶段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特别提示一点,仲裁机构与仲裁员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独立办案、独立裁决,虽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员也有监督,但仲裁机构更多的是为仲裁员办案提供服务,对仲裁员的监督是有边界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即生效,仲裁机构无权撤回,当事人事后申请救济就只能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或在执行阶段申请不予执行,与大家日常熟悉的法院对法官的监督以及判决后的救济途径有很大不同。所以,当事人也需对仲裁的这些制度特点充分了解后,再决定通过诉讼还是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

其实,当事人最担心的还是选择仲裁机构后,能否专业、公正、及时地解决纠纷,在这里我向大家提供以下两点建议,供选择仲裁机构时做参考。

一是要关注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公信力是仲裁的生命力,是仲裁机构的重要“名片”,更是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承载着公众和社会各界的信任,这应该是广大市场主体选择仲裁机构时重点关注的点。青岛仲裁委员会在2023年底发布的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报告中,再次获评“全国十佳仲裁机构”,而且组庭服务、裁决质量两项指标排名全国第2。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仅在境外得到承认与执行,而且在国内也保持着多年没有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纪录。今年7月,入选司法部部署实施的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工程首批22家仲裁机构名单。

二是要在充分了解仲裁制度的前提下作出理性选择。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可以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任何财产权益纠纷,但作为一种自愿程度很高的纠纷解决机制,要求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时,充分了解其专业性和一裁终局、保密高效、国际通行的特点,实际上仲裁更多适用于合同标的额大、权利义务清晰、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好、对仲裁结果接受度高、注重追求专业高效保密解决纠纷等情况。另外,争议标的额达到一定额度后,仲裁收费才会低于诉讼费。因此,根据我们多年的仲裁实践,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合同纠纷更适合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于绝大多数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来讲,如果您对仲裁的专业性、特点都不够了解,而且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又较少,标的额也不大,如果有条件的话,在签订合同时应综合研判是否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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