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一般使用流程
一、制定使用方案
业主向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失效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下同)或向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房屋维修申请,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可从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下载);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制定使用方案。
二、公示
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申请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制定人持下列资料到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二)《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注:业主委员会或经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登陆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四、审核
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完成以下审核工作:
1.现场勘查需要维修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基本情况;
五、签订合同,组织施工
经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使用方案制定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将施工合同报送至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备案。经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报请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使用方案工程预算资金的70%从物业服务区域分户账中相应核减资金划转至相关单位。
六、验收
业主委员会或经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相关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由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通过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将《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工程款发票和《维修资金划转清册》等影像资料上传至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尾款从物业服务区域分户账中相应核减资金划转至相关单位。